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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办案规范若干问题解答(一)

【发布部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甬中法(审管)〔2019〕52号【发布日期】2019.08.15【实施日期】2019.08.1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一、办案程序

1.涉外刑事案件立案是否要求检察院提供起诉书翻译文本?

答:起诉书属于检察院的法律文书,被告人系外籍人员的涉外刑事案件起诉立案时,立案部门应要求检察院提交起诉书翻译件,否则不予立案。

2.实习律师可否代理递交立案材料?律师

答:根据最高院联络工作办室《关于对〈请求准予实习律师协助办理立案手续的报告〉的答复意见》,实习律师受委托代理律师指派,可以持有关手续到人民法院立案窗口递交立案材料。

3.当场立案并调解结案的案件,如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是否需要原告预交受理费,然后马上退回?

答:该类案件可不要求原告预交受理费。

4.可否将财产保全申请费退还给原告,由法院在执行时向被告收取?否则,应如何操作?

答:《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保全措施”之申请费属于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故不应将财产保全申请费退还申请人。保全申请费的初步负担应写在保全裁定书上(详见最高院《民事诉讼样式》关于诉讼财产保全裁定的样式)。立案或审理时可引导申请人将财产保全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对该申请费在判决中明确各方承担的金额。

5.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能否由主审法官自行决定,向当事人送达简转普裁定书时是否还需要同时送达程序转换告知书?

答: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由谁审批,各法院可自行决定。向当事人送达简转普裁定书时,无需再送达程序转换告知书。

6.中院、高院对庭外和解的次数和期限规定不同,2011年中院《关于民商事案件庭外和解扣除审限工作的若干规定》规定庭外和解一般不超过30日,需经庭长审批,再次庭外和解不超过15日,需经分管院长审批;2018年高院《浙江法院民事一审案件审理规程》规定,庭外和解一般不超过2个月,以何者为准,可否不限制次数,可否由主审法官决定?

答:可按高院规定操作,原则上限一次,可由审判长或主审法官决定。

7.民事诉讼中,原来告知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在开庭时有变化,如何处理,公告案件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答:按照民诉法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如果临时有变,若当事人都到庭,征求当事人意见,若无异议,则继续开庭,若有异议,则当场再发送变更后的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另行排期开庭。对于公告案件,应另行公告,改日开庭。

8.民事诉讼(除涉外)被告下落不明,开庭公告上的举证期限应确定为十五日,还是三十日?

答:按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故一般情况可定为十五天,具体可视案情,由主审法官决定。依最高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对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九条的理解,举证期限的起算点应为“答辩期届满后”,若同时公告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的,举证期限至少应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

9.网络公告送达适用于国内所有地域的当事人,还是只能适用于宁波大市内的当事人?

答:由于网络具有公开性,可以适用于国内所有地域的当事人。超出宁波大市范围的,也可以选择在报纸上公告送达。

10.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上诉,二审裁定指定原审法院继续审理,但书记员已对案件进行报结,原案无法继续审理,该如何处理?

答:因统计数据无法再改变,应另立案号审理。

二、法庭审理

11.根据最高院的通知,为了不泄露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网上直播案件的当事人身份信息应在开庭前核对,之后再开始网上直播。若适用庭审记录改革,如何保障庭审录音录像的完整?

答:网上直播的案件仍应全程进行庭审录音录像,当事人身份等信息核对完再点击网上直播按钮。

12.法官助理主持证据交换或庭前会议的,传票传唤事由如何填写?如果传唤事由填写“证据交换”或“庭前会议”,若当事人不来,能否按撤诉处理或缺席审理?

答:如果举证期限届满符合开庭条件的,建议同时安排证据交换(庭前会议)和开庭审理,传唤事由写“证据交换(庭前会议)、开庭审理”,先进行证据交换,再开庭。若当事人不来,则按撤诉处理或缺席审理。如果举证期限未届满不宜开庭的,则传唤事由写“庭前会议”或“证据交换”,如果当事人不来,不能按撤诉处理或缺席审理。

13.民事诉讼中,法官助理在进行庭前会议时可否组织证人出庭作证,可否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组织庭前会议?

答:民诉法无禁止性规定,均可以。

14.民事诉讼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法官可否按案情自行调整或简化开庭流程,如简单案件无需再问辩论意见、新的辩论意见?

答:民诉法规定简易程序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顺序限制,故只要不违反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法官可视情简化庭审。

15.民事诉讼二审询问程序目前仍按照告知诉讼权利义务、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进行,可否不作或少作程序性要求?

答:民诉法对二审询问未作程序性要求,可尽量简化程序。因诉讼权利义务、合议庭组成人员已书面告知,可简单询问各方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回避;询问上诉人对上诉状有无新的补充,如无,可由被上诉人答辩。在归纳争议焦点后,根据需要,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可一并进行。

16.民事诉讼定期宣判是否可以只发判决书给当事人,而不再发宣判传票?

答:民诉法规定无论是公开审理的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对于判决书可以在网上公开的,判决书上网可视为公开宣判,无需发宣判传票和宣判,只需将判决书送达给当事人,上诉期为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对于判决书不能上网公开的,仍应发定期宣判传票并进行宣判。

17.随着季节变化,庭审或询问应如何规范着装?

答:除夏季(包括初夏、初秋炎热的天气)外,法官开庭着法袍。夏季可以着审判制服夏服(灰色),佩戴大法徽。二审询问,法官可着法袍;不着法袍的,也可随季节着夏服、春秋服(佩戴大法徽)。

三、裁判文书制作

18.在民事裁判文书主体信息表述中,公民身份号码放在哪个位置为妥?

答:放在身份信息的最后一项。

19.民事裁判文书主体信息是否表述当事人职业?

答:最高院《民事诉讼样式》载明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故若可以确定当事人单位、职务或职业的,应予写明;不能确定的,不写。

20.哪些案件可以不制作审理报告?

答:除了需汇报的案件应制作审理报告,其他案件可以不制作审理报告,但合议笔录应详细记载裁判理由。

21.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裁定书落款人员是独任审判员还是合议庭成员?

答:按照最高院《民事诉讼样式》,简转普裁定落款应为合议庭全体成员,此裁定可不制作合议庭笔录。

22.二审裁判文书在陈述一审认定的事实和理由时,可否直接引用“原告”、“被告”等称呼?

答:不能直接以原告、被告、第三人来称呼当事人,应以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来取代。

23.民事诉讼发回重审案件是另附函,还是在裁定书中全面阐述发回重审的理由?

答:最高院《民事诉讼样式》关于二审发回重审案件裁定书的说明中指出“本裁定书不写当事人起诉情况以及二审认定事实情况,应全面阐述发回重审的理由,不再另附函”,故发回重审的裁定书应写明发回重审的具体理由,而不再另附函,但应提示注意事项。

四、一审与二审、再审的衔接

24.对刑事案件同一被告人,既有新罪的刑事一审案件,又有旧罪的再审案件,在此情况下哪一案件先审理为妥?

答:由于涉及到数罪并罚,先审理刑事再审案件,一审刑事案件中止审理。

25.当事人递交上诉状后又申请撤回上诉,或递交上诉状时已过上诉期,一审法院应否移送上级法院审查?

答: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上诉,又申请撤回上诉的,应移送上级法院处理。当事人逾期上诉,则视为未上诉,不需移送上级法院处理。

26.上诉状个别文字错误,答辩期限届满当天移送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可否不因此而退回?

答:上诉状文字错误,区别情况对待。若文字错误影响上诉请求等关系到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则退回一审法院;若文字错误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二审法院应予以立案。

27.《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通知书》中,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金额如何确定?

答:《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故应根据上诉请求的具体内容确定上诉案件受理费金额,而不能按一审判决的诉讼费预交。如此,亦可以减少二审退费工作量。

28.中院的不同合议庭对同一个问题的二审裁判不一致,导致一审法院无所适从,一审应如何处理?

答:遇到此类问题不宜下判,应通过所在法院审管办向中院审管办反映。

五、移动微法院

29.《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庭审结束后,当事人又提交了一些补强证据或其他证据,通过移动微法院进行了证据交换,是否还要再开庭?

答:作为试点地区,可试行不再开庭。

30.移动微法院民事诉讼调解笔录格式及协议上传的方式可否统一?

答:调解笔录按照最高院《民事诉讼样式》规定的格式制作,时间写实际进行调解的时间,地点写移动微法院,调解协议可以记载在调解笔录内,调解笔录打印成纸质件,全文拍照后清晰完整地上传到移动微法院。

31.移动微法院送达电子裁判文书的,如果当事人申请执行或上诉,立案时是否还需当事人提交纸质裁判文书?

答:移动微法院规程已经规定经当事人同意后,移动微法院送达的裁判文书具有法律效力,立案部门可在审判执行系统中核实,不应拒绝立案。

32.移动微法院送达的发送日期、收到的日期、送达回证日期不一致,以哪个为准?律师

答:以移动微法院后台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微信的日期与移动微法院后台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微信的日期为送达日期。自动生成的送达回证仅供法官参考使用,不作为送达生效依据。

六、其他方面

33.以拒不执行为由可否多次采取拘留措施?每次间隔时间应多少?

答:以拒不执行为由采取拘留措施没有次数和间隔时间的限制,但再次拘留要有新的拒不执行理由。

34.案卷整理完毕后,封底“检查人(审判员)签名”现由主审法官签名,法官助理可否签名?

答: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第三条规定“归档前由案件主要承办人负责立案质量的检查”,司改后“主要承办人”可以理解为包括法官助理,法官助理可在封底签名。

35.若送达回证已载明送达了民事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为节约资源,提高效率,案卷中可否不再装订此类文书?

答:可以不装,但若当事人对廉政监督卡有反馈意见的,则廉政监督卡与反馈意见一并装入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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