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0.01.28【实施日期】2020.01.2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县(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为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切实保障执行干警及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人民法院正常执行工作,根据《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防控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工作情况,就防范、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相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全市各法院成立“新型肺炎”执行应急指挥中心组,由中院执行局和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分别担任领导组长,负责对全市和各基层法院的应急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和统一调度。建立全市法院执行工作抗“新型肺炎”应急指挥微信群,两级法院各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全体领导小组成员和联络员应当确保手机24小时在线畅通。
二、应急安排
1.自1月24日起,不得组织开展集中执行行动,不得在夜间外出执行办案,不得集中传唤当事人。
2.实施财产查控措施应当在“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进行,一般不开展线下查控活动。紧急情况下,报经局长批准,可以在做好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实施。中院近期将协调不动产登记中心和车管所等协助单位,在疫情期间采取传真扫描件等方式协助人民法院办理查控。
3.财产查控措施涉及承担疫情防控防治职能的医院及人员,或防控防治用品的相关生产、运输及供应企业及人员,经报请院领导批准,可以暂缓采取查控措施。
4.除本岛外,跨县、区案件确需办理事项的,经局长批准,一律通过网络事项委托系统进行。受托法院因疫情防控原因拒绝受理事项委托的,撤销委托。
其他地区法院委托办理的事项,因疫情无法办理的,应层报上级法院并电话告知委托法院后退回委托。律师
5.对于非紧急情况下的需与当事人或案外人面对面接触的执行事项,如财产处置中需要现场评估、竞买看样的,一律予以延期,无法延期的,先行撤销拍卖。
6.办理接待、联系当事人等执行工作事项,能够通过移动微法院、短信、电话等平台和方式办理的,不得约见、接触当事人。确需约见的,应当事先询问身体状况,并在法院指定的场所、满足防护措施要求的情况下进行。
7.自1月24日起我省公安机关协控被执行人机制暂停。对于公安机关协控到的被执行人,或者申请人举报被执行人行踪的,均委托控制地、发现地法院负责处理,慎重釆取拘留措施,送拘时应遵从拘留所的临控要求。拘留所已经明确通知拒绝收拘被执行人的,不再采取拘留措施。律师
8.因防控、抗击疫情导致暂停、暂缓实施相关执行事项的,报请院长审批后中止执行或延长执限。
三、应急保障
1.及时为执行干警配合口罩、消毒液、洗手液、额温枪等防护器材,设置单独办公室用作临时隔离室。
2.加强执行人员身体健康观察、监测、登记工作。所有窗口工作人员(执行事务中心、执行信访窗口等)必须佩戴口罩上岗,工作中如有不适,应及时向局长报告。
3.对执行工作中直接接触当事人、外出执行的,应报局长批准并建立相应登记备案制度。跨省执行的,必须报中院批准。
四、宣传引导
1.广泛开展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宣传教育,普及防范措施,做好执行干警的安全防护和健康保障,提高干警自身防护意识。
2.疫情防控期间,执行案件在财产查控处置和人员控制等方面的工作受到影响的,执行法院及承办人应做好解释工作,争取当事人的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