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司法局,杭州市律师协会【发文字号】杭中法〔2018〕130号【发布日期】2018.09.29【实施日期】2018.09.2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健全完善律师调解制度,创新律师调解方式方法,在全社会形成“调解优先”的理念,推动形成中国特色的市场化解纷体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7]105号],以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会议纪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司法局 杭州市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法院调解工作的意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委托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细则》,结合我市近年来律师参与诉调对接的探索与实践,现就开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调解工作室(以下简称“调解工作室”)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律师
一、工作模式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调解工作室,组成调解团队,将接受当事人申请调解作为律师业务开展,同时作为特邀调解组织,承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行业组织移送的调解案件。
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一个调解工作室名称,名称为“**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统一对外开展调解业务。调解工作室是律师事务所内设部门,其权利、义务及责任由律师事务所享有和承担。
事务所调解工作,受杭州市律师协会监管,杭州律谐调解中心受杭州市律师协会委托负责其业务指导工作。
二、组织管理
(一)设立条件
1.律师事务所设立二年以上(分所不受此限),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积极参与公益活动。授予“杭州市规范化律师事务所”称号的优先考虑。
2.律师事务所有执业律师15人以上并有经法院认可的律师调解员5人以上;且上年度参与公益性调解达10次以上并成功5件以上(参与中院案件调解一件折抵两件)。
3.调解工作室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执业经历,系经法院认可的律师调解员,并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4.律师事务所在近二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且50年以下的律师事务所未有任何1名律师、50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不超过2名律师在近二年内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5.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调解工作的收接案、业务流程、律师调解员管理等制度。
(二)设立流程
1.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调解工作室的,应向杭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调解工作室的申请报告;
(2)律师事务所对调解工作室的管理办法;
(3)拟定调解工作室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4)调解工作室所属律师调解员及调解员助理、调解秘书名册;
(5)律师调解员已参与调解工作的案件数量、调解成果等数据以及相关证明;
2.杭州市律师协会根据律师事务所参与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等公益调解的律师人数、调解业绩、律师事务所对调解工作室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确定。
3.符合调解工作室设立条件的,由杭州律师协会审核报杭州司法局及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可,经三家联合授予调解工作室资格,颁发相应证书,作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及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的特邀调解组织。
4.经确认的调解工作,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律师协会列入调解工作室名册,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并根据年度调解工作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表现优秀的,由法院、司法局及律师协会联合表彰。
(三)日常管理
1.调解工作室应当建立完善的电子及纸质调解档案,供当事人查询以及共委派、委托机关查阅。
2.调解工作室应确定专人担任调解内书,协调落实律师调解员参与调解工作,负责建立调解档案,做好相关辅助记录工作,并定期向法院及杭州律谐调解中心通报工作情况。
3.调解工作室应当加强对调解团队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定期组织开展专业知识、调解技能方面培训,为调解参加调解工作提供条件。
4.调解工作室不得利用身份便利为律师事务所或所内律师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不正当竞争。
5.调解工作室的调解场所,应安装摄录设备,有效记录调解过程,并对调解过程录音录像严格保密,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公开,对调解录音录像公开造成的损失,由律师事务所承担。
(四)退出机制
1.律师事务所认为其不能胜任调解工作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可向杭州市律师协会申请退出,经杭州律师协会审核,杭州司法局及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通报杭州中人民法院,可取消其调解工作室资格。
2.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杭州市律师协会同杭州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报杭州市司法局审核,取消调解工作室资格:
(1)律师事务所被撤销或注销的;
(2)律师事务所在调解年度内受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或者在当年度考核中被考核为不合格的或者未参加当年考核的;
(3)律师调解员有违反回避制度,泄露当事人隐私或秘密,违反调解规则或职业道德行为的;
(4)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严重损害行业声誉的;
(5)这些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6)律师律师事务所对调解工作室管理制度执行不力,经律师协会或法院书面指出限期仍未改进的。
三、工作流程
(一)收案范围。经各方当事人同意调解,调解工作室可以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但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除外。
(二)收案来源。调解工作室可自行接受当事人的申请,直接参与矛盾纠纷的调解。设立调解工作室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接受委托代理或者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应优先选择调解或其他非诉讼方式来解决纠纷,并将接受委托代理与接受调解申请的区别书面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法院可依法将符合诉前委派、诉中委托调解的案件,统一由诉讼服务中心事先征求各方当事人调解意愿,并以电子档案形式移送。杭州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由杭州律谐调解中心移送、基层人民法院的案件直接移送相应调解工作室调解。
调解工作室还可以承接行政机关、行业组织移送的调解案件,接受购买服务。
(三)调解主体。调解工作室对接收的调解案件,一般指定一名律师主调解员主持,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当事人要求有两名以上律师调解员共同调解的案件,可以有两名以上律师调解员调解,并由调解工作室指定其中一名律师调解员主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更换律师调解员。
对一方当事人向一个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另一方当事人向另一个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的,可由两个调解工作室联合调解。
律师调解员可配备调解助理辅助调解,但调解协议的审查和确认仅限于律师调解员。
律师调解员对调解过程及调解协议负责。
(四)回避要求。调解工作室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与所调解案件不得存在任何利益冲突。具体参照《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律师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发现存在利益冲突的,应主动向当事人及法院、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说明并主动回避。当事人一致同意继续调解的,律师调解员可以继续主持调解。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申请律师调解员回避的,律师调解员应当中止调解;如果当事人愿意继续调解的,由调解工作室另行指定律师调解员组织调解。
调解工作室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再就该争议事项与该争议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纠纷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仲裁或诉讼代理人,也不得担任该争议事项后续解决程序的人民陪审员、仲裁员、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等。
(五)防范虚假诉讼。调解工作室应当建立虚假诉讼防范机制,严格甄别和预防虚假诉讼。律师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联合下发的《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若干意见》相关规定,密切关注虚假诉讼多发案件类型,谨慎审查,及时发现和防范虚假诉讼。
如调解过程中发现有虚假诉讼,或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及时终止调解,并向法院等有关部门及时作出书面说明。
(六)调解期限。调解工作是根据调解程序依法开展调解工作,一般调解期限为30天,各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调解期间进行鉴定、评估、审计的,不计入调解期限。
调解期限届满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终止调解。
(七)组织调解。调解应当遵守自愿、合法原则。
调解过程中,律师调解员应当认真审核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诉求和意见,整理争议焦点;以书面形式如实完整记录争议事项和调解情况,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律师调解员和记录人员签字说明。
律师调解员应就每件调解案件制作《调解情况登记表》,载明调解过程和结果,并就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等情况作出详细记载,加盖律师调解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公章,在调解终结后三日内视案件来源移交法院、行政机关及行业组织,或整理归档纳入律师事务所统一管理。
(八)调解结果。经调解成功的,由律师调解员指导和协助各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书,告知且释明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并应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及时履行调解协议,必要时可引导当事人请求法院对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审查和确认,律师调解员应同时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
对于调解工作室自行接受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案件,如需法院审查并予以确认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法院及时提出申请,调解工作室配合出具相应的材料;对法院委派、委托的案件,调解工作室在调解协议达成后三日内将《调解情况登记表》、调解协议书等移交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调解不成的,应及时整理案卷材料,自行接受调解申请的交所在律师事务所归档;法院委派委托的,应在调解终止三日内及时将《调解情况登记表》及相关材料一并退回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九)法院确认。经调解工作室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向调解工作室所在地或委派调解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法院应当依法审查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申请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或向法院申请撤诉的,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
(十)探索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调解程序终结时,当事人未来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各方无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诉讼过程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之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四、相关保障
(一)组织管理。杭州市律师协会负责对调解工作室的审核、考评。杭州律谐调解中心负责调解工作室试点工作的具体开展,负责对调解工作室的人员管理、业务培训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定期通报调解工作室的工作情况,共同评估试点成效,商定和完成相关工作制度、意见。
(二)宣传引导。司法行政机关、法院和律师协会应当向社会公众提供调解工作室和律师调解员名册,在公示栏、官方网站等平台公开名册信息,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选择;应大力宣传律师调解制度的作用和优势,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优先选择律师调解快速有效解决争议,为律师开展调解工作营造良好职业环境。
(三)经费保障。调解工作室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按杭州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办法要求,向双方当事人收取调解费,一方当事人全同意全部负担的除外。调解工作室接受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的案件,可根据纠纷调解的数量、质量与社会效果,纳入人民法院专项预算,由各法院给予调解工作室适当的补贴。律师
(四)诉讼费用杠杆作用。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的,法院免收诉讼费;诉讼中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申请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法院减半收取诉讼费。
对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有明显恶意导致调解不成,故意拖延诉讼的,根据《调解情况登记表》所载,法院可酌情增加及诉讼费用的负担部分。
(五)奖励机制。建立对调解工作室表彰奖励制度及调解分评定规则,对表现突出的调解共书总是、律师调解员给予表彰及奖励。
五、其他
(一)这些工作是经审核认定后,实行开放式动态管理,鼓励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自主申报,并根据律师事务所的积极性、法院的认可度及调解工作室的绩效考评等实行优胜劣汰,以保障调解工作的质量及长效性。
(二)调解工作室试点工作开展期间,杭州律谐调解中心作为法院特邀调解组织仍然继续开展工作,接受法院委派、委托案件,律师调解员继续参与调解纠纷多元化解。
试点期间,调解工作室的开展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未尽事宜,按照《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委托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细则》执行。
杭州市律师协会委托杭州律谐调解中心具有负责本意见有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