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中共绍兴市委政法委员会、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绍兴市公安局、绍兴市司法局【发布日期】2020.02.06【实施日期】2020.02.0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我市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保驾护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以下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重点打击:
一、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谎报、瞒报接触史、就诊史或个人行程等重要信息,拒不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措施的;
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疫情严重地区来绍人员谎报、瞒报接触史、就诊史或个人行程等重要信息,拒不接受监测检测、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的;
四、拒绝、阻碍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车辆、人员核查登记及体温检测等防疫检疫、医学观察、隔离治疗,通过强行冲撞等方式违反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秩序。伤害、威胁、侮辱人民警察、医疗救护、疫情防控等工作人员的,依法从重处理;
五、阻碍执行疫情防控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治物资运输车等通行,以及擅自实施堆土砌石、挖断道路等封路断道行为的;
六、拒不服从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组织或者所属单位指挥安排,不主动、不如实报告疫情严重地区人员来绍信息,以及违反规定将疫情严重地区来绍人员招录用工、居留,严重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
七、企业、单位等违反相关规定开(复)工,用人单位、商场、酒店、娱乐场所等违规营业,单位、个人违规组织人员集聚的;律师
八、谎报、编造虚假疫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非法散布涉疫公民个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九、借疫情防控之机,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谋取暴利,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十、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骗取财物的;
十一、随意倾倒或者处置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
十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三、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影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对上述行为违反治安等行政法规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等行政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一律从重处理。
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