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20.02.04【实施日期】2020.02.0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将依法从快从重严厉打击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一、确诊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在公共场所故意向不特定人传播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利用疫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的;
三、生产、制售伪劣的口罩、手套、消毒药水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及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律师
四、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从事与“新型冠状病毒”有关诊疗活动,造成感染、交叉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六、故意伤害医务人员、侵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公然侮辱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
七、盗窃、诈骗、哄抢、破坏、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器械,构成犯罪的;
八、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九、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寻衅滋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
十、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后果严重的;
十一、随意倾倒或者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使用过的口罩、生活医疗垃圾等含有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特此通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