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20.01.30【实施日期】2020.01.3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市委和上级检察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预防控制工作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全力投入疫情防控阻击战,密切配合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干扰、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活动,突出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犯罪活动,现通知要求如下:
一、对干扰、影响疫情防控的“食药环假”违法犯罪,第一时间依法严厉打击。准确把握法律政策,依法严厉打击针对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以及药品等各类疫情防控物资的制假售假、仿冒知名品牌等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严厉打击违反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非法经营犯罪;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野生动物违法违规交易整治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传染病病原体等与疫情相关的危险废物的污染环境犯罪。律师
二、密切检警协作,第一时间提前介入侦查。对本地发生的上述违法犯罪活动,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畅通信息衔接渠道,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提前介入侦查、第一时间会同公安机关落实防控处置措施,强化侦查监督、提高案件质量、提升诉讼效率。
三、积极开展源头防控,第一时间通报整改。加强同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强源头防控;密切关注食药环领域存在的监管漏洞,及时提出检察建议,第一时间通报整改,促进完善相关治理措施;对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等行为涉及相关犯罪的,及时移送线索。
四、对发生的上述有关刑事案件,各基层检察院要第一时间报市检察院办公室和相关业务部门,确保依法、及时、准确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