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杭中法〔2020〕6号【发布日期】2020.03.03【实施日期】2020.04.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1513号】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通知》【浙法民传(2019)234号】规定,结合本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全市法院受理的各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二、适用标准
1、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浙江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以2018年度为例,即45840元)。
2、被抚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浙江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计算(以2018年为例,即29471元)。
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时间应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时间相一致,一般自定残日(死亡之日)起开始起算。律师
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时间应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时间相一致,一般自定残日(死亡之日)起开始起算。律师
如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体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每天100元计算。
三、适用时间
本意见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后(含当日)发生的侵权行为,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中院民一庭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