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0.02.25【实施日期】2020.02.2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法规类别】司法案例发布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浙江法院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执法办案各项工作,利用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严从快打击涉疫情刑事犯罪行为,服务疫情防控工作大局,审结了一批典型案件。经浙江高院认真组织,梳理出“周某、卢某、余某、王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等10个典型案件,主要涵盖疫情背景下扰乱社会秩序的刑事打击、依法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创新审判方式有效解决纠纷等方面的内容,现将上述10个案例予以公布。律师
1.周某、卢某、余某、王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销售名为医用口罩实为“三无产品”的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2020年1月底,被告人周某、卢某得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市场急需医用口罩,便商议通过微信渠道进购医用口罩再倒卖赚取差价。在明知销售口罩的微信上家并非医疗器械经销商,无法确定口罩来源的情况下,进购了5万6千只口罩。被告人周某、王某(卢某妻子)分别通过微信向外发布销售医用口罩信息,周某还招徕被告人余某等下线。在对购得的口罩进行分装、打包时,周某、卢某、余某、王某明明发现该批口罩是无生产日期、合格证、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且口罩本身存在明显质量问题,仍以医用口罩名义对外进行销售。被告人周某涉案销售金额79300余元;被告人卢某涉案销售金额45300余元;被告人余某涉案销售金额47200元;被告人王某涉案销售金额5500余元。经检验,涉案口罩的过滤效率均不符合标准要求。
【处理结果】长兴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卢某、余某、王某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灾害期间,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行业标准的口罩,仍单独或结伙以医用口罩的名义对外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妨害对疫情的控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并分别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卢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疫情期间全省首例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的案件。根据“两高两部”2月10日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本案犯罪事实完全符合这一罪名的构成要件。此外,本案从立案到宣判仅用时2天,体现了疫情期间从严从快的司法导向,不但严厉惩治了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并对潜在的利用疫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起到了震慑和警示作用。
2.裘某诈骗案--疫情期间通过微信朋友圈等发布“销售”口罩虚假信息应从严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2020年2月6日至8日,被告人裘某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群众对紧缺防护物品的需求,虚构有医用口罩货源等事实,通过微信朋友圈及微信群对外发布虚假信息“销售”口罩,先后从被害人邢某、张某某等7人处共计骗得人民币126225元,后用于个人赌博和消费。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裘某处扣押涉案手机,并通过其支付宝、微信退还给被害人邢某人民币11600元。
【处理结果】嵊州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0日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裘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责令其退赔其余赃款。
典型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的突发,导致民众对口罩的需求量激增,市面上的口罩无法满足突发性的大量需求。当下正值防控关键时期,口罩生产已由政府接管,由政府统一调配,政府调配的原则是优先供应疫区和医疗机构,再定量向市民投放。被告人裘某却利用民众对口罩需求的迫切心理,将虚假的口罩销售信息发至朋友圈以及有数百陌生人的众多微信群,属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大,应予从严、从重处罚。电信诈骗认定“数额巨大”的起点是三万元,较普通诈骗的十万元更体现从严。本案从案发到判决仅十余天的时间,快审快结的处理彰显了涉疫情犯罪的刑事打击力度,任何人都不应抱着贪财侥幸心理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与此同时,广大群众在做好疫情防护的同时应当保持理性,不要轻易相信网络或微信内来源不明的可疑信息,做好信息甄别和财产保护,尽量选择正规购物渠道购买口罩等防疫用品。一旦发现可疑信息,请及时报警。
3.叶某某赌博案--疫情防控期间聚众赌博的应从严处罚
【基本案情】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叶某某在自己家中,摆放2张自动麻将桌,供段某某、吴某某、叶某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多次以“冲击麻将”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9000余元。2020年2月3日,被告人叶某某被抓获。庭审中,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获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聚众赌博,妨害疫情防控工作,应从严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典型意义
余姚法院秉持“优先办理、从严从快”的原则,于2020年2月7日下午受理该案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该案从立案到宣判不到24个小时。这是余姚法院与余姚检察院、余姚公安局联合出台《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工作规定》以来首例宣判的涉疫情刑事案件,也是全省首例宣判的疫情期间聚众赌博案。
2月8日上午,余姚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过程在余姚新闻网、姚界APP同步网络直播,通过庭审公开直播起到了以案释法的良好效果,也加强了对疫情期间对公众的行为指引。
4.王某某寻衅滋事案--疫情防控期间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随意辱骂、殴打工作人员的处罚定性
【基本案情】2月11日中午,龙游县小南海镇村民王某某明知疫情期间不宜聚餐,仍执意宴请外村朋友。当日15时许,其将朋友送出防疫卡点时,对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劝导其戴口罩、疫情期间尽量不要宴请朋友聚集而心生不满。王某某将朋友送出卡点返回后,趁醉酒辱骂、殴打工作人员,导致二人受轻微伤。
【处理结果】2月17日下午,龙游法院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该起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龙游法院通知当地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指定了辩护律师,并依法保障了其诉讼权利。
龙游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随意殴打工作人员,致二人轻微伤,扰乱疫情防控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疫情防控工作关系着公共安全,与社会大众利益休戚相关。在防疫期间,每个公民都应遵纪守法,服从管理,尤其不得实施暴力等极端行为,否则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疫情防控工作,而且还触碰了法律红线。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坚决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各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坚强司法保障。
5.浙江长生鸟药业有限公司执行案--及时为抗疫药企修复信用,保障疫情抗击物资生产
【基本案情】浙江长生鸟药业有限公司为(2016)浙0602执379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之一(担保人),根据(2016)浙0602民初3236号民事判决书,该企业对浙江金盾链条制造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1000万元借款本金及律师费5416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于2016年8月4日进入执行程序。由于被执行人始终未履行债务,长生鸟药业一度被限制高消费,列为失信企业。
该企业原为化妆品生产公司,2020年2月9日取得84消毒液生产许可证,为诸暨市首家拿到84消毒液生产许可证的企业。2月11日,该企业通过当地政府批准复工,目前可日产50吨,由于大量企业复工,目前消毒液供不应求。2月19日,长生鸟药业为扩大生产,以84消毒液生产原料购买需向银行贷款为由,向越城法院申请修复信用。该院收到申请后高度重视,立即展开调查,并报请领导对案情进行研判。当日上午,该院立即召集申请执行人、长生鸟药业及该案其他被执行人召开钉钉视频协调会议。通过视频会议查看该企业的生产许可资料及生产现场。经该院协调,主债务人承诺全力配合先处置抵押物偿还债务,长生鸟药业承诺不足部分由其在疫情过后履行,债权人亦同意让长生鸟药业恢复信用。
【处理结果】在线收到各方承诺书后,当天下午,绍兴市越城区法院即为浙江长生鸟药业有限公司屏蔽相关信息,修复信用,同时对其银行账户解除冻扣。
典型意义
绍兴市越城区法院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关于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促进平稳运行的决策部署,为长生鸟药业临时修复信用,有效保障疫情抗击物资生产,同时兼顾债权人合法权益,确保案件能继续执行,符合善意执行要求。通过线上验看生产许可证、生产现场,有效节省时间,加快办理速度,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和疫情风险。
6.骆某等申请执行安吉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件--为当地医疗企业解除强制措施助力抗击肺炎疫情
【基本案情】安吉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系当地唯一一家生产防护服等医疗防护产品的企业。该医疗器械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郭某因牵涉数起民间借贷纠纷,被骆某等申请执行人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涉案金额60余万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安吉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财产进行了冻结、扣押,企业生产暂时停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后,安吉法院第一时间与郭某取得联系,了解到其具有复工复产意向,同时具备迅速恢复生产条件。为尽快帮助企业复产复工,更好地抗击肺炎疫情,安吉法院暂缓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对其名下银行账户进行解封,并将原查封扣押车辆暂时交其继续使用,以确保日常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同时,通过线上方式促使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截至目前,该医疗器械公司日产防护服和防护面罩800套,复工以来累计生产防疫物资约12000件,均由政府部门统一负责及时送达一线。
【处理结果】春节上班后,安吉法院第一时间对涉医疗类案件进行梳理,排查发现被执行人安吉某医疗器械公司因被采取强制措施,生产暂时处于停滞状态,但机器设备等齐全,员工等能够及时到位,具备迅速复产复工条件。基于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医疗防护用品紧缺,经向法院防疫抗疫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汇报审批后,安吉法院立即启动相应程序,引导被执行人提出变更执行措施申请,在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作出书面承诺后,及时解除对该医疗器械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并暂时取消对郭某失信惩戒及“限高”措施,以便于其在生产过程中及时顺利融资。同时,通过线上方式促成郭某和债权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
典型意义
在疫情形势严峻、防护物资极度缺乏的形势下,安吉法院秉持依法执行、善意执行的理念,暂缓对当地某医疗器械公司的强制执行措施,促成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在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帮助企业及时实现复工复产,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贡献了力量。
7.陈大洋诉杭州尚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居家隔离法官在全国率先在家在线开庭
【基本案情】原告陈大洋诉称,其于2019年11月11日在被告杭州尚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网络店铺购买一张厚度为22cm的床垫,收到货后经测量仅为16cm,被告行为构成欺诈,遂要求被告退一赔三,共计8596元。被告辩称,该款床垫已通过质检,符合国家标准,其行为不构成欺诈。
【处理结果】经询问,双方当事人均提出希望如期开庭。承办法官因过年前去过湖北地区尚在居家隔离观察期,无法回单位开庭。2月4日下午,在双方当事人同意且经批准后,承办法官通过“无接触传递”方式收到了同事送来的法袍,运用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进行了一场法官、当事人都在家中完成,杭州、西安、温州三地连线的“隔空庭审”。庭审结束时,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当场达成了退货退款以及含有制约条款的调解协议。2月5日上午,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送达平台将系统自动签章的裁判文书以电子方式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向承办法官表示感谢。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率先、浙江省首例法官在家开庭的案件,以个案方式明确在法庭以外场所进行庭审活动应符合“双方当事人明确同意且本院院长准许”的条件,完善了在线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也于2020年2月14日印发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法〔2020〕49号),其中第八条也明确规定“因疫情防控需要,法官确需在其他场所在线开庭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同意,并保证开庭场所庄重严肃、庭审礼仪规范。”该案是特定情形下法官居家办案的生动实践,为疫情期间保障审判工作顺利开展树立了良好的榜样,体现了法院人在疫情期间奋勇担当、善于创新的精神。
8.布法罗食品公司诉浙江瑞辉工贸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疫情期间“云开庭”2小时解决国际贸易纠纷
【基本案情】2017年4月21日,原告布法罗食品公司(公司住所地:丹麦)与被告浙江瑞辉工贸有限公司以形式发票和往来邮件的方式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披萨三脚架,数量3300箱,每箱单价4.9美元,合计货款16170美元。2017年4月24日,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30%的定金即4850美元和模具开发费用1850美元共计6700美元,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并未如期交付货物,直至2017年12月7日,被告要求原告先支付余款再安排发货,原告对此予以拒绝。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合同或者赔偿损失,经过两年多的交涉无果后,原告于2019年11月20日向衢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告和被告之间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2.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4850美元即9700美元和模具开发费1850美元(折合81827.13元人民币)等。
【处理结果】2020年2月18日,衢州中院通过移动微法院进行开庭审理,庭后组织双方当事人通过移动微法院进行在线调解,最终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解除原告布法罗食品和被告浙江瑞辉工贸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二、被告浙江瑞辉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之前向原告布法罗食品返还货款和模具开发费共计54000元人民币等。
典型意义
在防控疫情的特殊时期,衢州中院出台了十六条意见为防控疫情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通过移动微法院等线上办公平台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诉讼服务,确保审判工作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不停歇、不打烊。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衢州中院决定采取“云开庭”模式,通过移动微法院进行开庭审理。庭审后,合议庭向当事人耐心释法,由于合同上没有明确适用的法律,考虑到丹麦与中国都属于《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因此本案自动适用公约作为准据法,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返还货款并支付相应利息。衢州中院在疫情期间通过移动微法院开庭审理并快速解决该起国际贸易纠纷案件,既有效地避免了人员流动、聚集可能引发的疫情扩散风险,又平等地保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9.77名企业职工劳动工资司法确认案--临安法院疫情期间为77名欠薪纠纷职工完成线上司法确认
【基本案情】杭州坤达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达鞋业)是临安区板桥镇的一家较大规模的胶鞋生产企业。在因经营不善,2019年2月停产停业,拖欠77名企业职工工资,金额近40万元。该批职工大多当地村民,因讨要工资多次到镇政府和信访部门信访。2020年1月,当地政府通过板桥“微法庭”向临安法院提出请求,希望法院能够指导调解。1月12日,在法官指导下,坤达鞋业与77名企业职工成功达成分期付款协议并支付首笔欠薪。为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上述77名职工原定于春节后向临安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但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村民出行不便,同时司法确认申请三十日期限即将到期,2月3日,职工通过板桥“微法庭”向法院求助。承办人得知后,建议村民通过浙江ODR平台在线申请司法确认,考虑职工多为五、六十岁的村民,操作智能平台存在困难,承办人通过微信等方式指导微法庭联络员为不会操作的村民进行代办。
【处理结果】2月4日,77名职工均完成线上司法确认申请,承办人第一时间予以立案并在线完成审查确认,并通过智能平台完成了文书送达。律师
典型意义
疫情防控期间,临安法院通过“微法庭”在线进行调解和司法确认,一是发挥人民调解和法院司法保障的作用,加强诉源治理,在源头化解纠纷;二是有效避免过多的人员聚集,减少交叉感染风险。三是指导“微法庭”代办员全程指导当事人注册、认证、使用在线平台,提高了当事人使用智能平台参与调解、诉讼活动意愿。
10.徐某诉松阳县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涉疫情防控期间运用ODR在线解纷,实现“一次都不用跑”
【基本案情】2018年,松阳县某公司到徐某经营的润滑油公司购买润滑油,共计拖欠货款人民币25000元,并于2018年12月21日经核对后在松阳县某公司账函上盖章为证。之后徐某多次催要所欠货款,然对方公司负责人包某称财务未征求自己的意见,私自在对账函上盖了公章,因此双方产生了争议。徐某无奈之下只能起诉至松阳法院。考虑到疫情防控的实际情况,2020年2月11日,松阳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组织双方通过“ODR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进行视频连线调解。
【处理结果】在调解员的耐心调解和帮助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并在线上签订了调解协议,当天包某即将所欠的25000元货款全部转账支付给徐某,纠纷顺利化解,实现矛盾纠纷不进入诉讼程序的目标。
典型意义
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借助信息化手段化解纠纷是行之有效的办法。对涉及企业的案件,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非接触”方式前期沟通,在双方都同意调解的基础上,可以充分发挥在线多元化解平台(ODR)的优势,做到快速灵活的线上处置。在本案中,办案人员运用ODR在线调解,不仅有效减少人员聚集,最大限度降低疫情传播风险,也实现了案款在线兑付,纠纷即时化解。本次疫情对于营商环境造成一定影响,法院开展矛盾纠纷在线多元化解提供司法助力,可以实现保民生、促营商,帮助企业攻克时艰,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