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0.02.27【实施日期】2020.02.2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既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公民对疫情防控工作和诚信社会建设应当做出的贡献!为了及时实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树立法律威严和司法权威,敦促被执行人自觉报告财产,积极履行义务,主动配合法院执行,防止借机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公告如下:
一、当事人可运用移动微法院、智慧法院APP等线上方式向有管辖权法院申请立案、提交材料;不便于开展线上司法活动的,可通过邮寄方式立案、提交材料(务必注明当事人的准确联系方式);确需线下办理相关事宜的,可通过移动微法院、12368司法服务热线、电话等方式提前预约。
二、被执行人应当及时主动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自觉、如实、及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曝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入境、罚款、拘留等措施。律师
三、执行法院发出查封、扣押裁定书,责令交付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应当按照要求将指定的车辆等动产移交执行法院。拒不移交的,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措施。
四、被执行人隐匿财产,虚假诉讼,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拒不腾退房屋、土地的,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系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例患者,或受疫情防控影响无法报告财产、履行义务、移交车辆、腾退和交付标的物的,可申请暂缓执行。
六、被执行人系参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护人员、疫情防控医疗机构或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企业,需要临时解除财产控制、信用惩戒、限制消费措施的,可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
七、申请执行人获悉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或线索,可以通过移动微法院、12368司法服务热线、电话等线上平台和方式联系执行法院。同时,欢迎社会公众踊跃提供执行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法院将严格保密举报人身份,对提供使案件执行取得成效的属实财产线索,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