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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绍中法〔2020〕10号【发布日期】2020.02.06【实施日期】2020.02.0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狙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从“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以对人民群众负责的态度,主动发挥行政审判职能,有力有序妥善开展行政审判活动。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要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强对相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及时处理,定纷止争,要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要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二、依法保障当事人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诉权和举证权利

(一)当事人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直接导致其不能及时行使诉权的,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鼓励当事人通过移动微法院等进行证据提交。律师

(二)行政机关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期间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证据的,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

三、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期间案件庭审工作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期间已排期案件,尤其是涉及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三改一拆”等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原则上调整开庭时间。确因案件审理需要,可以组织案件双方当事人通过移动微法院或者其他网络平台开庭。行政机关负责人因疫情防控等正当事由无法参与庭审活动的,应当按照《绍兴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管理办法》及时履行请假手续,案件承办人应做好与当事人沟通工作。律师

四、依法审慎处理好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各类行政案件

(一)对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乡镇街道、出入境管理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为防控疫情实施的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物质及设施征收征用、不实信息管控处理等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人民法院应当从疫情防控大局出发,积极引导当事人合理主张诉求,鼓励通过在线调解或者其他合法途径解决行政争议,妥善化解矛盾。

(二)为确保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及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行政措施的贯彻落实,对于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有关案件,应当依法审查处理。符合执行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期间符合中止审理情形的行政案件依法终止审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四)、(七)项的规定,经审查确认,依法裁定中止审理;

(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必须出庭的诉讼参与人或者诉讼参加人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人,疑似病人或被依法隔离人员的;

(二)当事人或其他必须出庭的诉讼参与人或者诉讼参加人应被采取出行管控措施或参与疫情防控而不能参加诉讼活动的;(三)当事人因受理法院所在地存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而提出中止审理。

行政机关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而无法立即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除不履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案件,可暂缓履行,在无法立即履行原因消除后,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

六、注重新情况新问题的研判。全市法院依法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全面履行及时惩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期间出现的哄抬物价、编造散布不实信息、违反临时管制等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要结合相关行政案件的审判工作,及时收集、归纳发现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强对涉疫情防控工作案件的分析、研判和调研。涉疫情防控工作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应考虑行政执法原因、时间、程度等因素,依法审慎认定疫情防控引起的行政执法问题。受理或者审判的重要、敏感案件及相关情况、问题,应当及时报上级法院,本意见相关或与上级法院。

本意见相关规定若与上级法院规定相悖,以上级法院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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