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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在线诉讼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20.05.10【实施日期】2020.05.1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省委“深化数字浙江建设”工作部署,充分发挥法官、律师等法律职业共同体作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在线诉讼活动,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制定如下意见。律师

一、切实增进共识,不断加强协作

大力推进在线诉讼是提升信息时代诉讼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的必然选择,是深化司法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助推省域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各级法院要认真贯彻省高院关于全面推进无纸化办案办公的工作部署,充分依托“平台+智能”建设成果,着力推进立案、调解、审理、合议、裁判、执行、结案、归档等各项诉讼事务在线办理,为实行在线诉讼创造良好条件。各级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应坚持合法、自愿、规范有序等原则,不断增进推广在线诉讼的共识,建立健全长效沟通协作机制,确保我省在线诉讼工作干在实处、走在前列。

二、大力建设在线诉讼“绿色通道”

积极鼓励省内律师事务所办案系统与全省法院办案平台对接,构建网上绿色通道,方便律师在律所办案系统中直接办理在线立案、交费、查询信息、提交和接收诉讼材料等事务。未实现“律法平台对接”的律师事务所,可引导律师在浙江法院网(http://www.zjsfgkw.cn)、移动微法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法院搭建的平台上在线办理诉讼事务。

三、积极开展在线申请及提交诉讼材料

省高院着力完善浙江法院网、移动微法院等诉讼服务平台功能,方便当事人、律师在线提起立案、保全、鉴定、上诉、执行等申请,上传符合电子档案要求的电子诉讼材料。除证据原件等重要材料外,各级法院不得要求当事人、律师在线上提交电子诉讼材料的同时,再提交同样内容的纸质材料。鼓励各级法院和律师协会规范起诉状、答辩状等文书格式,探索推进“要素式网上立案”。充分发挥政法一体化单轨制协同办案应用优势,鼓励各地对通知类法律援助公函及相关案件材料,通过省政法办案一体化平台在线流转。

四、积极开展电子送达

各级法院加强“e键智能送达”推广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律师优先选择浙江法院网、移动微法院、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如短信、微信、钉钉)等电子方式接收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同时完善e键跨域送达网络,方便当事人、律师线下接收纸质文书和材料。鼓励各中级人民法院与辖区律师事务所签订电子送达合作框架协议,签订后一年内相关律所在全省法院办理诉讼业务无需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除办案律师事先声明需要进行线下送达的案件外,其余均适用电子送达。

五、大力推进在线阅卷查档,在线查询诉讼进度

各级法院着力加强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和深度应用,不断提高电子卷宗质量,支持当事人、律师通过浙江法院网、移动微法院等诉讼服务平台自助查阅电子卷宗,在线申请查阅电子档案。深化阳光司法,方便律师在线观看庭审直播,在线查询案件信息和诉讼进度。

六、大力推进在线沟通案情,推广远程会议

倡导法官与当事人、律师通过浙江法院网、移动微法院等诉讼服务平台,采取视频、语音、文字等方式在线沟通案情,开展庭前调查、调解、证据交换、终本约谈等活动,相关记录均在线保存,归入电子卷宗。积极探索通过远程视频连线等方式,在线举行破产管理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等与诉讼相关的会议,支持在线发表意见、在线表决。

七、积极开展网上调解

对民商事纠纷,各级法院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引导并协助当事人、律师选择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浙江ODR)等进行网上调解。鼓励各级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律师调解等力量,完善涉诉纠纷网上调解机制,有效促进矛盾纠纷在线化解。

八、合力推进在线庭审

综合考虑技术条件、案件情况和当事人意愿等因素,确定是否采取在线庭审方式。民商事、行政案件一般均可以采取在线方式开庭,但案件存在双方当事人不同意在线庭审、不具备在线庭审条件、需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等情形的,不适用在线庭审。对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简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等,可以探索采取远程视频方式开庭。鼓励各级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共同创新和规范在线庭审模式。

九、进一步完善一站式在线诉讼服务体系

省高院充分整合浙江法院网、移动微法院等平台诉讼服务功能,打造覆盖PC端和移动端的一站式在线诉讼服务体系,向当事人、律师和社会公众提供诉讼咨询、交费退费、联系法官、申诉信访、举报投诉等全方位诉讼服务。

十、依法保护当事人权益

在线诉讼活动应当遵循诉讼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及申请回避、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法官在办理案件中,应向当事人、律师做好法律释明、技术辅导和思想沟通等工作。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应向委托人介绍在线诉讼的有关情况;委托人选择进行在线诉讼的,律师应当提供必要帮助。律师

十一、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

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指导省内律师事务所加强信息化建设,积极开展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律所为律师配备摄像头等远程开庭设备,鼓励探索建立“远程开庭室”,对接法院远程数字法庭,方便律师在律所参与在线庭审,办理诉讼事务。

十二、进一步规范和推广在线诉讼活动

省高院与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共同制定在线诉讼操作指南,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帮助法官、律师熟悉和掌握在线诉讼方法,确保诉讼活动规范有序开展。组织开展联合调研,及时解决在线诉讼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积极向社会公众宣传在线诉讼的服务内容和工作成效,为我省全面推广在线诉讼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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