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1【实施日期】202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异议案件的办理,依法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杭州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01【执行异议案件范围】
本指引所称执行异议案件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财产保全异议、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等案件,以及当事人提出的执行管辖异议、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等案件。
02【执行异议申请的形式要求】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执行异议申请书等材料。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有委托代理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03【执行异议立案前化解】
立足司法领域“当事人一件事改革,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案件立案前,执行实施机构应召集异议双方当事人调查和调解,将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送达给被申请人,并告知异议申请人滥用执行异议程序的法律后果,努力在立案前化解执行异议纠纷。
04【执行异议立案流程】
执行异议立案审查由执行裁决机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办理。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通知释明,并引导异议申请人依法选择申请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监督等途径救济。
05【执行异议案件办理流程】
执行裁决机构依照《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892条至第965条规定,依法审查办理执行异议案件。
06【防止执行异议程序滥用】
人民法院加大对意图通过滥用执行异议程序,阻挠执行、拖延执行行为的防范、审查和打击力度。
对异议申请人及代理人意图通过虚构事实,恶意串通,伪造证据等行为以及多次无正当理由恶意提出执行异议的,依法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7【实施时间和范围】
本指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市各基层人民法院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