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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发布首批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1.01.04【实施日期】2021.01.0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NO.1 原告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云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盛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第730979号“奧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第11类,包括照明器材、取暖器、排风扇等)和第1187759号“奧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第11类,包括热气淋浴装置、浴用加热器等)享有商标权,该两枚商标分别于1995年2月21日和1998年6月28日核准注册。浙江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和云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第1737521号“图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第6类,包括金属建筑材料等)享有商标权,该商标核准注册于2002年3月28日。该商标历经多次诉讼,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最终被商评委撤销。两原告认为各被告在产品、外包装、经销店门头、办公楼、杂志广告、官网及其他网站、微信公众号中使用“AOPU奥普”“图片”“奥普AOPU吊顶”“图片金属建材”“奥普吊顶”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云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使用“奥普”字号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浙江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中使用“奥普建材”名称进行股权交易构成不正当竞争。两原告遂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杭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在涉案被诉侵权行为期间,两原告的涉案两枚权利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在与之有密切关联的金属吊顶商品上使用复制、摹仿涉案“奧普”驰名商标的被诉侵权标识,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权利商标具有关联,从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亦不当利用了该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损害了两原告的利益,构成商标侵权;使用“奥普”字号以及使用“奥普建材”名称进行股权交易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鉴于各被告的侵权获利已远超300万元法定赔偿最高限额,该院综合案件相关事实,认定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共计800万元。遂判决:各被告停止侵害、登报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00万元。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浙江高院二审维持原判。律师

典型意义

本案是加大知名品牌保护力度、遏制恶意注册行为、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原、被告之间的商标争议持续长达十余年,期间历经了多次民事和行政诉讼。二审裁判以鼓励诚实竞争、遏制仿冒搭车为导向,通过对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诉讼时效、驰名商标认定等问题的一一梳理分析,最终就被告的商标使用行为作出侵权认定,并通过高额判赔有力维护了“奥普”商标的巨大品牌价值,强化了知名品牌保护,严厉打击了不诚信的商标攀附、仿冒搭车行为,并对双方长达十余年的使用争议作出明确的市场划分。

NO.2 宁波某建材公司与宁波某化工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宁波某建材公司与宁波某化工公司于2012年3月签订《企业搬迁及土地置换协议书》一份,约定宁波某化工公司收购及置换宁波某建材公司的厂房及整体资产,宁波某化工公司支付宁波某建材公司3000万元及置换50亩土地使用权。后宁波某化工公司仅支付3000万元,未再置换50亩土地使用权。双方多次协商未果,2019年,宁波某建材公司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宁波某化工公司支付合同价款及相应利息损失。案件受理后,镇海法院即向双方送达《自动履行告知书》,告知自动履行人员将纳入法院建立的“诚信履行名单库”,给予授信融资支持等多项“红利”;案件宣判前,承办法官加强判前说理,围绕当事人争执焦点,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阐明拟作出判决的法律依据和逻辑推理;判决时,充分考虑宁波某化工公司的实际履行能力和筹措资金时间,合理确定履行期限为45日,于2019年10月15日判决宁波某化工公司支付宁波某建材公司合同价款4836万余元及相应利息损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45日内履行完毕。2019年11月14日,宁波某化工公司支付6676万余元,自动履行完毕判决义务。宁波某化工公司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后,镇海法院为该公司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将其纳入“诚信履行名单”,名单推送至“信用宁波”“普惠金融平台”,为其消除涉诉带来的不良影响,并整合金融、行政等力量,在适当领域和场景对名单成员实施联合激励措施。

典型意义

本案中,镇海法院着眼当事人的“一件事”,加强全流程引导,通过立案时告知自动履行的激励措施,加强判前说理、阐明判决的法律依据,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履行能力合理确定判决履行期限,自动履行后出具诚信证明、消除涉诉后的不良影响,同时整合金融、行政等力量,在适当领域实行联合激励等一系列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措施,督促当事人主动履行裁判义务,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提高执行合同质效。本案是浙江法院巩固强化“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加强立审执兼顾,推行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促进形成“自动履行为主、强制执行为辅”工作机制的缩影。本案的自动履行具有积极的示范效应,有利于引导形成尊重裁判、崇尚诚信的社会风尚,营造优化营商环境良好氛围。

NO.3 朱某等人与桐乡某健身公司及其分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桐乡某健身公司以开健身房为由招募会员办理健身卡,承诺于2019年7月中旬试营业,8月1日正式营业。会员支付会费后,该健身公司却未能如期营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该健身公司承诺于2019年12月31日前将全部款项退还给所有会员,但又未能履行承诺。2020年5月25日,257名会员以该健身公司违约为由,起诉至桐乡市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健身会员协议并退还办卡费用共计92万余元。由于原告人数众多,桐乡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积极引导257名会员选取两名代表作为委托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并及时启动多部门联调联动机制。在当地政府的组织下,协调公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解。鉴于该健身公司的各地健身房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闭门歇业、暂无营业收入,同时又考虑到随疫情缓解,该健身公司已具备重新开业条件等因素,桐乡法院提出了解除会员协议并给予该健身公司一定的付款宽限期退还办卡费用的调解方案,以便在保障会员权益的基础上,使该健身公司能够正常经营,并尽快增资扩产,加快资金回笼。经多次主持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桐乡法院出具调解书对和解协议予以确认。

典型意义

本案系预付式消费纠纷,具有一定的群体性,社会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桐乡法院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延伸审判职能作用,坚持法治思维,积极运用多部门联动联调机制,与当地党委政府、公安、市场监督局等部门紧密配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既充分保障了会员的合法权益,也给了某健身公司喘息的时间,缓解了疫情对其造成的不利影响,为企业赢得了生机,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司法担当。

NO.4 浙江某农村商业银行与嘉善某钢结构安装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

【案情简介】

嘉善某钢结构安装公司是2001年在嘉善注册成立的一家钢结构安装及生产销售公司,注册资金2300万元,拥有土地50亩,厂房2万平方米。因其自身经营需要,于2017年3、4月间多次向浙江某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合计1800万元,并以其自有的土地、房产设定了最高额抵押。浙江某农村商业银行于2019年6月4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嘉善法院于2019年6月24日裁定准许拍卖、变卖嘉善某钢结构安装公司所有的不动产用于清偿本案抵押债权。2019年7月29日,浙江某农村商业银行申请强制执行。嘉善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嘉善某钢结构安装公司为第三方提供担保涉及诉讼,其账户被法院冻结、不动产被查封,致使其无法开展正常经营,不能归还贷款,也无法进行转贷。而浙江某农村商业银行为收回不良贷款,坚决要求法院快速拍卖变现。嘉善法院经调查发现,嘉善某钢结构安装公司有市值近1亿的固定资产,属于有再生产能力的企业。在本案双方协商期间,恰逢嘉善法院“生道执行”平台上线运营。嘉善法院迅速反应,在征询嘉善某钢结构安装公司的意见后,将该案件纳入了“生道执行”平台,利用平台背后的大数据支持,对该公司涉案情况、股东情况、限高失信情况、拥有的知识产权情况、企业发展前景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测评,形成一份完整的《企业增值信用报告》。之后,法院再次组织双方进行协商,浙江某农村商业银行原本不同意债务人分期履行,但在仔细审阅《企业增值信用报告》后,终于吃下了“定心丸”,最终双方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目前,嘉善某钢结构安装公司已履行二期款项合计266万余元,并实时上传付款凭证至“生道执行”平台,方便法院和债权人监督管理。

典型意义

“生道”是保民生、保企业之道,是“放水养鱼”,而非“竭泽而渔”。嘉善法院上线“生道执行”平台,对有再生产能力的企业类被执行人,借助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优势,让债权人看到希望,大大提高了执行案件的和解成功率。“生道执行”平台同时动态管控被执行人的财产,放缓、逐步执行,使企业类被执行人实现自救,最终实现共赢。“生道执行”,是嘉善法院充分发挥执行工作职能,努力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益探索,也是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生动实践,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工作,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NO.5 宁波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与胡某、张某与公司有关纠纷系列案

【案情简介】

2014年9月2日,宁波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与胡某、张某(华裔加拿大居民)签订《宁波华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增资协议》及《宁波华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事宜。因股东权益纠纷,2018年3月26日,宁波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将胡某、张某诉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胡某、张某支付宁波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2016年度补偿款389万余元。胡某、张某不服,提出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驳回宁波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的诉讼请求。宁波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利用公司章程的约定限制目标公司宁波华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发展计划。与此同时,胡某、张某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该合伙企业,要求确认增资协议无效。因目标公司的章程约定“所有决议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导致目标公司陷入僵局。公司僵局严重制约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上市融资。浙江高院前往宁波目标公司实地调研,在对案件起因、矛盾激化和案件症结等问题进行深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摸清双方的真实诉求,加大调解力度,促使双方沟通,化解矛盾,达成一揽子纠纷解决方案:由大股东确认保障小股东的知情权、盈利分配权等合法权益,小股东同意修改公司章程中构成公司经营和发展严重障碍的“僵局条款”,胡某、张某撤回其他诉讼。

典型意义

本案的目标公司宁波华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是华为主要基站供应商,也是省内唯一的华为基站供应企业,且创始股东为归国创业的华裔科技人员。在当前华为公司砥砺前行的发展背景下,尤其需要促进相关配套企业的健康发展。本案本身是股东权益纠纷,但实质是公司治理问题。就案办案非但不能从根本上化解股东之间的矛盾,反而会激化矛盾,引发更多的诉讼,使得当事人陷入讼累,目标公司陷入僵局。浙江高院从解决当事人“一件事”出发,通过三级法院联动联调,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从根本上化解股东之间矛盾的一揽子调解方案,既解决了目标公司被公司章程束缚的后顾之忧,同时也保障了小股东的权益,将共输僵局扭转为共赢局面。本案的妥善解决体现了浙江法院服务大局,助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使命担当。律师

NO.6 建德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案情简介】

浙江省建德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8月17日,主营加工铁基铜复合粉末、青铜粉、合金粉等金属粉末,系一家转制而来的福利性企业,持有相关污染物的排放许可证。因民间借贷资金成本高、主要负责人盲目对外投资等原因造成资金链断裂,对外负债达1.2亿多,另经仲裁确认的职工债权有800余万元。2020年3月,该公司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建德市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于2020年3月24日裁定受理,并于同日指定管理人,主持召开了管理人与企业相关人员在场的现场接管会议。经前期审计和调查走访,发现该公司生产的主营产品在正常经营期间销售稳定,在同类产品中仍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产品用途广泛,综合该公司的资产状况、技术工艺、生产销售等因素,锁定该公司尚具备重整价值和可行性。之后,某新型材料公司经竞价以最高价3700万元正式成为重整投资人,超出重整资产的评估价值1100余万元,溢价率达42.3%。5月19日,根据管理人提出的清算转重整的申请,建德法院裁定自当日开始进行重整。债权人会议分组高票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申报债权的105名债权人中,除10名现场参会外,剩余95名债权人均通过网络在线同步直播方式参加。5月25日,建德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6月初,重整投资人即向管理人支付了全部重整资金。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的数周,建德法院提请建德市政府召集税务、环保、经信、人民银行等9家单位召开府院联席会议,协调相关职能部门限期解决该公司在固废处理、信用修复、税收优惠政策及残障人士就业保障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重整后的新公司已累计投入流动资金、机器设备整修等各项资金达1800余万元,并已实现产值1300余万元,明年产值有望达到60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建德法院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制度的保护和挽救功能,集中清理债权债务,化解企业债务危机,有效地解决了因职工债权不能清偿带来的群体性维稳风险。同时,兼顾重整价值和重整效率,自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到适时转换进入重整程序,再到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高票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并经裁定批准,整个过程历时仅62天,实现了生产要素及时盘活,企业转型升级。本案债权人会议采取了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模式,分布在全国7个省市的105名债权人可自愿选择是否通过网络方式参加会议。网络会议通过网络直播、线上互动、重要文件无纸化流转,充分保障了债权人的知情权和程序参与权,提升了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降低了破产程序成本。在重整计划的执行阶段,建德法院亦为推动企业再生创造条件,积极发挥府院联动机制功能,保职工返岗就业,保产业链供应链,服务和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大局。以上种种做法,均是人民法院推动“办理破产”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的生动体现。

NO.7 宁波市某表面处理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情简介】

宁波市某表面处理公司主营工业园区开发,同时提供污水处理、集中供能和物业服务。至破产受理日,工业园区已实际入驻并营业的企业共18家。经债权人申请,象山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2日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综合分析,确定了在管理人的监管下实施封闭运行,为重整创造条件的审理思路,并充分发挥府院联席会议功能,对债务人企业实施有效监管,通过向政府短期融资和投资者引资等多渠道筹集流动资金,确保企业正常运营。2018年3月26日,象山法院裁定该公司重整。因入驻的18家企业中有7家企业与债务人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并已支付大部分购房款,如解除购房合同,将给这些企业带来搬迁、停产停业等巨额损失,象山法院最终采取了直接将房产变卖给实际占有人的处置方案。同时将涉及纠纷的房产从重整资产包中剥离,最终使重整资产包以1.55亿元成交,比招募底价提高14.80%。鉴于债务人企业重整资产包为公共服务平台的特殊性,象山法院充分征求债权人委员会、地方政府和园区企业的意见,利用破产企业释放的土地、厂房和指标等生产要素,引进符合产业导向的投资人,实现产业升级和资源合理配置。破产案件审理阶段,债务人企业累计实现污水处理产值2000余万元,累计处理污水30余万吨,累计处理危险固废3500余吨,有效维护了园区18家入驻企业的持续稳定生产,保护和提升了重整资源价值。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破产程序的市场化运作,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典型案例。象山法院采取了多项创新性举措:通过“有效核心资产重整、争议资产司法隔离”模式,剥离存在突出社会矛盾的争议资产,再由重整计划明确由重整后债务人托管的方式,稳定了重整投资人信心;通过巧妙设计财产变价方案,以实际占有人放弃已申报的巨额索赔债权为前提,在评估价基础上,通过协商议价直接变卖所涉不动产给实际占有人,既避免了拍卖处置中因抵押物存在产权争议可能导致的变现价值大大打折的情况,又规避了实际占有人因腾空房屋可能产生的巨额损失,有效提高了债权人的清偿率,切实实现了债权人合法利益最大化;通过改进投资人招募程序,打破重整投资人“唯价格论英雄”的传统模式,指导管理人合理设置重整投资人评审指标,把握好成交价格和综合能力的平衡,确保了遴选出的投资人具备重整能力。上述创新举措的实施,有效发挥了破产重整程序解决企业深层次矛盾、优化经济结构和资源配置、转化增长动力的重要功能,彰显了司法服务经济新常态和供给侧改革的示范效应。本案的审理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保障功能,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有益尝试。

NO.8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诉周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系淘宝网的经营者,被告周某系淘宝网的注册用户。被告用其身份信息注册了两个淘宝账号,该两个账号经常在淘宝平台通过输入某一类型商品,然后根据搜索结果在同一时间大批量快速下单购买,买入商品后不久,即以“假货”、“商品品牌与实际不符”等理由向卖家发起仅退款不退货申请。经统计,2018年6月7日至2018年7月31日1个多月期间,被告就发起了624笔仅退款不退货申请,退款总金额32697.07元,期间退款申请率、退款成功率分别达到98%、96%以上。处理退款过程中,淘宝网平台接到相关卖家反馈,被告有通过微信向卖家索要赔偿以及发送虚假退货物流等情形。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直接干扰了淘宝网的正常运作及经营秩序,侵犯了淘宝网对平台享有的管理权益,破坏了淘宝网努力建设并维护的诚信、公平、健康的购物生态环境,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元,以及合理支出(律师费)10000元。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说明,被告发起的仅退款(不退货)申请明显不符合常人的购物习惯,其申请仅退款比例远远高于淘宝网正常商品交易的平均水平,且批量下单和退款的时间高度重合,申请退款理由重复单一,其实施的行为足以界定为滥用淘宝网平台会员权利,损害了诚信合法经营的淘宝网卖家声誉,干扰了淘宝网的正常运营秩序,并让淘宝网为处置被告的不实投诉多支出了人力物力,给淘宝网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因此淘宝网平台有权对行为人提出损害赔偿,遂于2019年9月5日判决被告周某赔偿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元,并赔偿原告合理支出(律师费)10000元。被告上诉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7日判决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职业吃货”案。职业吃货是指批量买入商品后短时间内发起仅退款不退货、威胁商家进行不当投诉而获取非法利益的职业买家。与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步,以“职业吃货”为代表的网络黑灰产业也随之兴起,严重危及互联网商业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同时,由于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在交易中所处的独特地位,“职业吃货”不仅损害了正常经营者的合法利益,还会侵犯平台经营者的正当权益。本案通过支持第三方平台的诉讼维权行动,判决恶意的“职业吃货”败诉,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推动构建诚信、有序互联网营商环境的重要作用。

NO.9 上海某实业公司与诸暨某公司、诸暨市某镇人民政府、诸暨市某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上海某实业公司与诸暨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诸暨市某镇人民政府、诸暨市某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在参与协调时,以协议一方当事人的身份作出承诺,履行开立资金专户并进行监管的义务。但在协议履行过程中,政府未履行监管职责,将资金违规支付给第三人,导致上海某实业公司损失。上海某实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政府赔偿相应的损失。法院依法判决解除讼争协议并由政府承担归还上海某实业公司4500万元及利息损失的责任。判决生效后,政府未自动履行。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促使各方达成执行和解,有效保障了上海某实业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兑现。

典型意义

本案系基层人民政府参与企业纠纷协调时违规承诺,又未履行参与协调时所订立的协议义务,导致政府承担败诉责任的案例。诚信守约是民事合同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时,理应带头守约践诺。本案中,原告一方为外地民营企业,被告之一为基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依法平等对待涉案外地民营企业与本地基层政府,坚持各类诉讼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依法认定政府未履行对投资资金的监管职责,构成根本违约;并在此基础上,适用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依法支持了企业要求解除讼争协议、由政府返还给企业已经依约支付的巨额投资款项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有效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产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决心和能力。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各方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切实履行,案件得以圆满了结。此案的公正审判,不仅让外地民营企业切实感受到了司法的公平正义,也为推动政府践诺守信发挥了积极的指引作用,同时还为基层人民政府依法参与企业纠纷协调和社会治理提供了一个生动的反面教材,对于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各类市场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律师

NO.10 舟山某浚航工程公司与福建某石化储运公司、平潭某投资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舟山某浚航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某石化储运公司曾有长期合作,双方交易油品数量大、金额高。因国际油价波动剧烈,福建某石化储运公司一时周转困难,累计拖欠舟山某浚航工程有限公司货款达6000余万元,其股东平潭某投资公司为该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舟山某浚航工程有限公司多次催讨未果后诉至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请求冻结福建某石化储运公司、平潭某投资公司的银行账户、股权、房产、土地、海域使用权及油罐等财产。执行法官在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操作时,发现虽然福建某石化储运公司的银行账户中有余额,但因案涉银行不支持网络查控而需要现场柜面冻结,遂在委托当地法院协助办理的同时,亲赴现场办理房产土地、海域使用权、油罐、股权等财产的保全。采取保全措施后,舟山中院抓紧保调对接,立即组织双方商讨调解方案。因案件标的金额大,一次性付款会给福建某石化储运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巨大负担,为平衡保护双方利益、妥善化解双方纠纷,舟山中院积极做通双方工作,采取分批次支付欠款并分批次解除保全的方案,款项每到位一笔,出具裁定解除部分保全,直至福建某石化储运公司付清全部货款为止。本案处理过程中,舟山中院共就保全及解保出具了五份民事裁定,并最终促成各方达成调解协议。之后,福建某石化储运公司自动履行了调解协议,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系舟山法院服务自贸区建设,推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舟山中院通过实行分批次保全,有效避免了超额保全影响债务人企业的经营;通过分批次解保,有效保障债权人的权利不落空。同时,通过保调对接、以保促调,促成案结事了,高效妥善化解了企业间的纠纷,助力企业有序开展经营活动,服务和保障法治营商环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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