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21.01.04【实施日期】2021.01.0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根据《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外委托鉴定管理的规定(试行)》(浙检发办字〔2020〕219号,见附件1),现将申请入选浙江省检察机关对外委托鉴定机构名册和推荐有专门知识的人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和推荐的范围
省级司法鉴定、检测、评估、审计(以下统称鉴定)机构或省部属单位设立的鉴定机构、省外鉴定机构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请入选对外委托鉴定机构名册;其他鉴定机构向所在地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入选名册。申请的鉴定机构在执业范围内每专业择优推荐1-2名人员入选有专门知识的人名册。省内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及有专门知识的人统一由省人民检察院商省公安厅确定。
二、申请和推荐的条件
(一)申请入选对外委托鉴定机构名册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具有法人资格或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3名以上取得行业鉴定人资格或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有与所开展的鉴定业务相适应的必要设备。
(二)被推荐有专门知识的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具备所从事专业的执业资格和较强的专业能力,遵守执业道德,具有一定的行业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
三、编制名册程序
1.人民检察院初审、审核。各市人民检察院初审,省人民检察院审核;
2.公示审核结果。省、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公示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单位及个人在公示期内向公示人民检察院书面提出。
3.公告名册。公示期满后,人民检察院编制对外委托鉴定机构、有专门知识的人名册,发布公告。律师
四、提交材料
(一)申请入选对外委托鉴定机构名册提交以下材料:
1.《浙江省检察机关对外委托鉴定机构名册入册申请书》(见附件2);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机构专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4.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年检、年审文书复印件;
6.其他必要的资料。
(二)推荐有专门知识的人提交以下材料:
1.《浙江省检察机关有专门知识的人推荐表》(见附件3);
2.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职称证书复印件;
4.其他必要的资料。
请于2021年1月31日前将以上材料一式一份邮寄至相应人民检察院(咨询及联系方式见附件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