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杭州互联网法院【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一、受理范围和审理方式
本院集中管辖杭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下列涉互联网一审民事、行政案件:
1、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2、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3、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4、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
5、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6、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
7、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律师
8、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
9、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
10、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
11、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不服本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设立专门的网上诉讼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案件的网上起诉、受理、送达、调解、举证、质证、庭前准备、庭审、宣判和执行等一系列流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告知、诉讼须知、回避权利、审判组织、法庭纪律等均通过网上明示的方式告知当事人。
二、起诉和受理
1、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自然人应上传身份证明;法人应上传当年度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编委等其他登记部门出具的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应上传营业执照或其核准登记部门出具的资格证明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同时,原告应当确认本方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并承担因送达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
(2)有明确的被告。应提供被告明确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告应当上传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填写证据名称、证明内容、来源等信息。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本法院管辖范围。
2、根据法律规定,本院在接到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后,将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立案;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在七日内退回原告补充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3、原告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否则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可以上传书面答辩状,答辩状应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被告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被告不确认受送达人和送达地址的,承担因送达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
4、原、被告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上传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上传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三、诉讼代理
1、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必须上传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2、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3、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委托代理人,必须上传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应当上传所函和执业证件。
4、当事人可以委托近亲属,包括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作为公民代理人,并应当上传委托书、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婚姻关系证明、户口簿或者公安机关、有关社区等出具的可以证明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系近亲属关系的材料。
5、当事人可以委托相关工作人员,包括与法人、其他组织存在劳动或者人事关系的人员作为公民代理人,并应当上传委托书、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劳动合同、人事合同或者社会保险材料等可以证明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或者人事关系的材料。
6、当事人可以委托其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作为公民代理人,并应当上传委托书、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和由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公民代理推荐函》,以及可以证明当事人、被推荐人与该社区、单位、有关社会团体之间关系的材料,并说明推荐理由。
非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的,应当上传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签名的《受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报酬的承诺书》。
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及责任
1、诉讼权利
(1)原告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和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及撤诉的权利;
(2)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有应诉和答辩及提起反诉的权利;
(3)有申请诉讼保全的权利;
(4)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5)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6)有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权利;
(7)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实施的权利;
(8)对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9)有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10)诉讼中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和申请重新鉴定、勘验、补充调查的权利;
(11)有进行辩论的权利;
(12)有请求法庭主持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13)有查阅庭审笔录并要求补正的权利;
(14)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的权利;
(15)有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权利。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16)有申请再审的权利。申请再审的期限为六个月。
2、诉讼义务及责任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律师
(2)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的义务;
(3)向法院提供证据的义务;
(4)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的义务;
(5)服从法庭指挥,遵守诉讼秩序的义务;
(6)按规定签收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义务;
(7)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义务。
对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自行关闭庭审系统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自行关闭庭审系统的,可以缺席判决;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对不履行诉讼义务,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分别采取训诫、禁言、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诉讼材料的规格要求
证据材料为外文的,必须上传由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
六、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公布
根据有关规定,生效裁判文书将上网公布。如果认为本起案件的裁判文书不适宜上网公布的,请在裁判文书生效前,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不上网公布理由。
七、其他
诉讼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尊重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有涉案反映的,可通过正常途径公开进行。不得通过法院外部或内部人员,以打听案情、转递材料、说情打招呼、提出实体处理或倾向性意见等形式对案件审判、执行工作施加不当影响。
如存在上述干预审判的行为,法庭将记录在案,向其他当事人公开,并依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