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杭州市公安局、杭州市司法局【发文字号】杭司〔2013〕39号【发布日期】2013.04.12【实施日期】2013.04.1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区、县(市)人民法院,各区、县(市)人民检察院,各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各区、县(市)司法局,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司法局,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司法局: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已相继实施,但在执行过程中仍遇到一些实际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为了进一步依法实施社区矫正,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衔接协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
(一)社区矫正人员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在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所有或者共有的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合同、他人或者有关单位为其提供固定居所的证明材料;
2.居住证或者临时居住证;
3.劳动合同、他人或者有关单位为其提供生活保障的证明材料;
4.保证人(监护人)承担保证(监护)责任的承诺书。
保证人(监护人)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保证人(监护人)应提供上述1、2、3项相关证明材料。
(二)社区矫正人员申请变更居住地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同上。
(三)社区矫正人员入矫时间自县级司法局办理登记接收之日起计算。
二、关于审前社会调查
(一)法院、监狱、看守所对被告人、罪犯拟适用社区矫正的,应当委托居住地县级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
(二)委托机关应在委托前核查委托调查对象情况,确保委托调查对象需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居住地管辖原则;
2.姓名、户籍地址、居住地址等身份信息明确;
3.能提供本人或者近亲属有效联系方式。律师
(三)委托调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适用社区矫正:
1.无法提供监护人的未成年人;
2.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的“三无人员”;
3.五年内有三次以上(含本次)违法犯罪记录的;
4.未获得被害人谅解的;
5.其他不符合社区矫正监管条件的。
(四)县级司法局应对司法所的审前社会调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调查意见。调查意见与司法所不一致的,应当进行集体评议,并将集体评议记录在案。评议人员由局领导、业务科室、出具调查意见的司法所等相关人员组成。
三、关于社区矫正人员的收监执行
(一)对需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司法所要加强管理,确有现实危害等必要情形的,属地公安机关应予以协助配合,防止社区矫正人员脱逃或者重新犯罪。
(二)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对社区矫正人员采取强制羁押措施的,应立即通知执行地县级司法局。
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收监条件的,县级司法局应及时办理收监呈报手续,收监决定机关应在羁押期限内做出是否收监的决定。
(三)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或者决定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收监执行的,县级司法局应在收监当日,将社区矫正人员押送至作出裁定(决定)的法院所在地看守所执行,送达执行确有困难的,属地公安机关应予以配合。
(四)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矫正期限即将届满的,县级司法局应提前三十日书面告知决定机关,并抄送同级检察院。
矫正期限届满之日,县级司法局仍未收到决定机关继续暂予监外执行或者收监执行法律文书的,应解除社区矫正,出具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报决定机关和同级检察院。
四、关于社区矫正人员的处罚
(一)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局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1.违反报告规定,未按规定向司法所报告一次以上的、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集中教育学习二次以上的、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社区服务二次以上的或者未经批准无故不上交情况报告材料二次以上的;
2.违反外出规定,未经请假离开规定范围以外区域活动的、以虚假理由请假外出的、请假外出后私自离开许可范围活动的或者未按规定及时销假的;
3.违反信息化核查规定,有设置手机呼叫转移、人机分离四小时以上、连续关机四小时以上或者为逃避监督管理而将手机交给他人使用等情形,且在一年内出现上述情形三次(含本次)以上的。
(二)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公安机关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受到警告后,又违反警告所列情形之一的;
2.违反外出规定,以虚假理由请假外出情节严重的、私自离开规定范围夜宿二日以上或者累计二日以上的;
3.违反禁止令二次的。
(三)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收监执行:
1.被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或者收容教养等人身强制措施的;
2.因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又违反警告所列情形之一的;
3.因其他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行政拘留或者司法拘留的。
五、关于脱离监管社区矫正人员的查找与收监
(一)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在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的,司法所应当立即组织查找,并书面报告县级司法局。县级司法局书面通报同级检察院。需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的,县级司法局应制作《社区矫正人员信息协查函》请求同级公安机关协助。公安机关应通过公安网络信息资源予以必要支持,帮助协查,并及时反馈结果。县级司法局应将查找结果抄送同级检察院和决定机关。
社区矫正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是指司法行政机关未能在一个月内查找到社区矫正人员下落。
(二)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下落不明之日次月起连续一个月以上,符合收监条件的,县级司法局应全面收集相关证据,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请收监。法院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法院作出收监裁定的,在应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抓捕归案后,出具执行通知书。
六、关于社区矫正人员出入境备案
(一)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不准出国(境)。县级司法局在社区矫正人员登记接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填写《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向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二)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限发生变动的,县级司法局应及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变更备案。
(三)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收到县级司法局送达的《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后,发现该报备社区矫正人员持有有效出入境证件的,应当立即通知县级司法局,由县级司法局通知社区矫正人员上交有效出入境证件并签署《社区矫正人员出入境证件代为保管声明》,县级司法局出具《社区矫正人员出入境证件代为保管证明》。
社区矫正人员拒绝提交有效出入境证件的,县级司法局根据管理需要,向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社区矫正人员出入境证件代扣函》,由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代为扣留证件;证件扣留未果的,县级司法局可根据管理需要,向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社区矫正人员出入境证件作废函》并附相应法律文书,由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对其所持有效出入境证件予以宣布作废。
七、关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管理
社区矫正人员主刑执行期满仍需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县级司法局应在主刑执行完毕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期满当日,公安派出所与司法所办理人员交接和报到手续,由公安机关依法实行监督管理。
附件:1.社区矫正人员信息协查函
2.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
3.社区矫正人员出入境证件代为保管声明
4.社区矫正人员出入境证件代为保管证明
5.社区矫正人员出入境证件代扣函
6.社区矫正人员出入境证件作废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公安局
杭州市司法局(杭州市监狱劳教管理局)
2013年4月12日
附件1 社区矫正人员信息协查函
编号:
(单位):律师
社区矫正人员 ,男(女),年月日出生,户籍地 ,居住地 。身份证号码。矫正类别。矫正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 日。该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请协查如下事项:
。
请于年月日之前将协查情况予以反馈。
(公章)
年月日
………………………………………………………………………………
社区矫正人员信息协查函(反馈单)
(单位):
我单位于年月日收到关于 的社区矫正人员信息协查函(编号)。现将协查情况反馈如下:
。
(公章)
年月日
附件2 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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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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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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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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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出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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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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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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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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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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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证件名称及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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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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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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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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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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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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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备案期限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通报备案事由
和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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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单位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审批单位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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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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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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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处、科)通报单位
接收人签名:报送人签名:
年月日 年月日
附件3 社区矫正人员出入境证件代为保管声明
今有,男(女),年 月 日生,身份证号码,居住地,联系电话 。因犯 罪经 人民法院于年 月 日以()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附加。年月日经
人民法院(监狱管理局、公安局)裁定假释(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在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年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本人现有护照(台湾通行证/港澳通行证)本,号码为。因本人系法定不准出境人员,故自愿将证件交由 司法局保管,特此声明。
声明人:
年 月 日
附件4 社区矫正人员出入境证件代为保管证明
今有,男(女),年 月 日生,身份证号码,居住地,联系电话。因犯罪经 人民法院于年 月 日以()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附加
。年月 日经人民法院(监狱管理局、公安局)裁定假释(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在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年月 日止。该人现有护照(台湾通行证/港澳通行证)本,号码为 。因本人系法定不准出境人员,故其自愿将证件 交由我局代为保管,特此证明。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5 社区矫正人员出入境证件代扣函
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科(大队):
,男(女),年 月 日生,身份证号码,居住地 ,联系电话。因犯罪经 人民法院于年月 日以()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判处 ,附加。年月日经
人民法院(监狱管理局、公安局)裁定假释(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在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年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该人现有护照(台湾通行证/港澳通行证)本,号码为 。因
系不准出境人员,且不愿将证件 交由我局代为保管,根据“杭公外[2005]27号”文件规定,故请你单位将号码 的护照(台湾通行证/港澳通行证)予以扣留。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6 社区矫正人员出入境证件作废函
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科(大队):
,男(女),年 月 日生,身份证号码,居住地 ,联系电话。因犯罪经
人民法院于年月 日以()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判处 ,附加。年月日经人民法院(监狱管理局、公安局)裁定假释(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在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年月 日止。该人现有护照(台湾通行证/港澳通行证)本,号码为。因
系不准出境人员,且,故请你单位将号码 的护照(台湾通行证/港澳通行证)予以宣布作废。
(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