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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医药购销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

【发布部门】浙江卫生厅、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浙卫发〔2013〕187号【发布日期】2013.07.10【实施日期】2013.07.1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失效依据: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人民检察院,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查询工作,有效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在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中的作用,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根据原卫生部《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有关要求,现就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进一步共同做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内容

在进行招投标接受报名截止之日或与相关企业签订购销合同之日前2年投标人、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项目)负责人、销售人员或医药代表等的行贿犯罪档案记录。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可据此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提供查询的时间设定为2年。

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程序

(一)全省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应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作为各类医用耗材、设备、药品等医用品采购业务活动和工作管理的必经程序。经省或各地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由集中采购管理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经办机构)统一向所在地检察机关进行查询,各单位在本采购周期内使用集中采购中标目录产品时,无须履行查询手续。各单位自行采购的在采购前必须向所在地检察机关进行查询。律师

(二)查询时,应向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提交查询申请和身份、事由等证明材料以及被查询单位的准确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被查询个人的准确姓名、身份证号码,检察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受理并提供查询结果。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确定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系部门和经办人员,并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本部门和同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法人代表和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以上材料须加盖公章)收集齐后,报所在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备案。对已集中备案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可不再提交。

三、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的运用

对经查询,被查询单位或个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对其处置措施为:1、采购人、集中采购管理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经办机构)应取消其投标(入围)资格。2、各级医疗卫生单位不得采购其商品。3、中标或签订供销合同后,采购人、集中采购管理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经办机构)一旦发现中标人或供应商在本采购周期内发生行贿行为并向检察机关查询后,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应取消其中标资格或停止采购其商品。采购人、集中采购管理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经办机构)应将上述内容在采购公告、采购文件或购销合同中载明。同时,要将处置结果自收到查询结果告知函的30日内反馈给出具告知函的检察机关,并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检察机关应对处置结果进行登记备案,并跟踪了解相关情况。

四、做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加强行业监管职能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衔接,形成监管合力。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能,督促集中采购管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经办机构)和医疗卫生单位按时认真向检察机关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把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并将此项工作执行情况与医院等级评审、有关考核等挂钩。对出现工作不落实、尤其是对查询结果不按照规定处置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并视情在全省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加强协作配合,实现信息相互交流与共享。各级检察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建立健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常态机制,推动查询结果合理运用,及时处理异议和投诉。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等多种手段为医疗卫生单位查询行贿犯罪档案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可通过电话传真、互联网等受理已备案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医疗卫生单位的申请和提供查询结果,有条件的可在当地政府采购中心等场所开通专门的查询窗口。对个别确需提供相关行贿行为情况的,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商请同级检察机关提供。

(三)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工作落实。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督导。各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医疗卫生机构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辖区、本单位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情况汇总后报驻省卫生厅监察室。各地各单位在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省卫生厅、省人民检察院将视情组织对各地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必要时,组织联合检查,推动工作落实。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0日起执行。

驻省卫生厅监察室,联系人:陆海军

电话:0571-87709195

省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联系人:田欣

电话:0571-8881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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