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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温州市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发布部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温中法〔2018〕71号【发布日期】2018.10.23【实施日期】2018.10.2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积极助力加快打造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服务和保障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人士健康成长,根据中央、省市委和上级法院相关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坚持高站位服务保障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创建

1.深刻认识司法服务保障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的重要意义。民营经济是温州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产业升级的引领者、改革开放的弄潮儿,是温州最大特色、最大资源和最大优势。民营企业家是温州各类人才中最重要的人才之一。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鼓励更多社会主体投身创新创业”。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是温州主动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坚定扛起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探路者”的使命担当,继续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鲜活经验和生动素材的重要载体,有利于塑造引领新时代潮流的企业家精神,树立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标杆。全市法院要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九大精神上来,统一到中央、省市委和上级法院决策部署上来,“法治搭台,企业唱戏”,以法治作为最大公约数,以优质司法环境聚集经济要素,切实履行审判执行职能,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创建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2.切实牢记司法服务保障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的职责使命。为民营经济营造透明、公正、平等的司法环境,是全面依法治市的内在要求,也是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对于增强企业家人身及财产财富安全感,稳定社会预期,使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充分发挥企业家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中的作用具有重大意义。全市法院要不断深化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深刻认识民营经济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深化依法平等全面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理念,准确把脉民营经济和企业家日益增长的对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的需求和司法保护不平衡不充分的主要矛盾,找准司法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和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切入点、结合点和着力点,依法精准提供实在有效的司法保障与服务。

3.正确把握司法服务保障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的基本原则。依法保障,立足审判执行职能,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服务民营企业、保障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既要支持有利于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的各项创新措施,又必须坚守司法底线,不能随意突破法律规定,放任个别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从事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甚至是违法犯罪的活动。平等保障,在严格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及地方性法规的前提下,坚持各类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不因所有制性质不同而在审判尺度、执行力度上有所不同,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共同履行社会责任。全面保障,全面保护民营企业以及民营企业家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和各类新型权益,为民营经济营造更为宽松的发展环境和更为有利的发展条件。精准保障,深刻把握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现实司法需求,针对温州当地经济发展中新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提出对应服务保障举措。“亲”“清”保障,既要真心实意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又要同民营企业家之间保持清白和纯洁的关系,不能增加民营企业负担,更不能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律师

二、健全完善司法服务举措,坚持高标准服务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4.全面开辟涉诉纠纷“绿色通道”,保障企业诉讼权利。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畅通涉企纠纷立案化解渠道。加大网上立案、跨域立案、延伸立案力度,在立案环节实现100%的涉企纠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最多跑一次”、50%以上“一次不用跑”即能完成登记立案。完善诉讼辅导、诉讼风险告知、判后答疑等制度,帮助当事人正确有效行使诉权。对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难而引发的案件,把握好办案节奏。建立案件统筹协调机制,在确保公正前提下提高效率,快立、快审、快执涉企案件,帮助企业实现债权,盘活资金。对突发性、群体性重大涉企案件坚持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允许困难企业缓、减、免交诉讼费。对胜诉企业,及时退还其预交但不需负担的诉讼费。

5.依法惩处涉营商环境犯罪,维护安全稳定的企业生产环境。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惩治黑恶势力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实施的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强化日常监管,健全防控机制,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依法惩处盗窃、诈骗、哄抢等侵财类犯罪,维护企业财产安全。依法打击项目审批、贷款发放、资金拨付、招标投标、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涉企职务犯罪,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受害企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依法予以支持。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企业财产的,依法及时返还、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6.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坚决防止把涉企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严格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的界限,坚决防止把企业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

妥善解决涉企刑民交叉问题,厘清法律适用边界,准确把握裁判标准和尺度。对于各类涉企经济纠纷,特别是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不论实际损失多大,都要始终坚持依法办案,排除各种干扰,确保公正审判。

7.依法审理合同类纠纷案件,助力企业营造可靠的交易环境。尊重契约自由,依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合理判断企业各类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创新合同的性质、效力及可撤销、可解除等情形。正确理解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严格规制涉企合同无效的认定,鼓励合同交易,增进社会财富。尊重意思自治,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允许企业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批准、登记手续,尽量促使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制裁违约、失信和欺诈行为,保护守约企业合法权益。深入研究和妥善处理民行交叉、民刑交叉案件所涉程序和实体问题,最大限度保护合同中无过错企业的合法权益。

8.依法审理劳动争议类纠纷案件,合理平衡企业与劳动者利益关系。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依法审理解除劳动合同、追索经济补偿、拖欠工资、追索加班费、大规模裁员等劳动争议类案件,既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又维护企业自主经营权和管理权,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对暂时存在资金困难但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尽可能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鼓励劳动者和企业共渡难关。妥善审理企业高管、员工竞业限制案件,防止因不适当扩大竞业限制范围而妨碍劳动者择业自由,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同时依法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妥善审理涉企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和工伤认定、工伤保险等行政争议案件,引导企业规范用工制度,加强劳动保护,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9.依法审理融资类纠纷案件,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健全完善金融审判机制,依法审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金融借款、民间借贷、融资租赁、保理合同、互联网金融等案件,支持企业多渠道融资,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正确认定以应收账款、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存货、仓库提单、在建船舶、商铺租赁权、项目收益权等财产或财产性权利作为融资担保的新类型担保合同效力,促进企业增强融资能力,缓解“融资难”问题。依法严守法定利率红线,对变相收取高息或者利用格式条款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不予支持,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0.依法审理知识产权类纠纷案件,助力企业营造活跃的创新环境。加强对关键核心技术、基础前沿领域技术等高智力成果的保护,激发企业创新动力、创造潜力。加强对商业模式、文化创意、网络软件等新领域创新成果的保护,促进新兴产业发展。对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领域的知识产权案件,要妥善运用知识产权立法中的兜底性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条款、法律目的条款等规则,适时慎重补充承认新类型创新权益,增强市场主体在未知领域和风险领域的创业创新活力和投资意愿,催生原创成果和前沿成果。完善知识产权案件证据规则,破解权利人“举证难”问题。健全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探索完善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审判模式,不断提升整体保护效能。

11.依法审理竞争类纠纷案件,助力企业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以鼓励诚信竞争、遏制仿冒搭车为导向,根据商标的知名度与显著性,充分利用商标近似、商品类似、混淆可能性、不正当手段、恶意等裁量性因素,强化温州本土知名品牌保护,严厉打击不诚信的商标攀附、仿冒搭车行为,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依法制裁商业贿赂、商业诋毁、侵犯商业秘密、“傍名牌”“搭便车”、虚假宣传、违规有奖销售、串标围标等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的流量劫持、诱导卸载、恶意篡改、歧视性对待、屏蔽广告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指引和保障企业正当参与市场竞争。

12.依法审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服务企业“引进来”与“走出去”。依法公正高效解决涉外商事争议,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温州新时代全面开放新格局,保障温州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积极行使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从严掌握“不方便管辖”的适用条件,依法保护温州企业对外投资贸易安全。在恪守国际公约义务,依法及时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同时,严格按照对等原则或双边多边司法协定,不予承认和执行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内企业合法权益的境外司法裁决,为企业在境外被诉提供有力司法支持。

13.依法审理公司类纠纷案件,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妥善审理涉及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股东代表诉讼、公司高管背信等案件,加强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推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社会投资的积极性。尊重公司自治权,准确把握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的关系,坚持司法有限、适度介入原则,实现保护股东权利与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的合理平衡,防止股东滥用权力。正确界定具有家族经营特征的民营企业公司财产责任和股东财产的范围,严格掌握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14.依法审理破产类纠纷案件,完善企业救治和退出机制。健全完善破产企业识别和破产程序启动机制,切实解决破产案件立案难问题,促进优胜劣汰。深化推进执行移送破产案件审查工作,让整体执行不能但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依法破产。充分运用破产重整、和解、清算,实现市场主体的有效救治和有序退出。通过市场化、法治化途径帮助和支持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的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促使丧失经营价值的企业和落后过剩产能及时退出市场,促进市场资源有效配置。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务的行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15.改进涉企案件办理方式,维护涉案企业合法权益。树立审慎、谦抑、善意、文明、规范的办案理念,对涉诉的企业及其人员,要根据所涉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配合诉讼的态度等具体情况,依法慎重、恰当适用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措施,尽量减少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声誉的影响。规范涉案财物处置,正确理解和执行刑法有关财产刑的规定,综合考虑涉案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财产状况等因素,依法合理确定财产处置。

16.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助力营造良好政务环境。坚持法无禁止即可为,维护民营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推动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坚持审判中立,民营企业起诉认为行政机关行政行为逾越法定权限、违背法定程序侵犯其合法权益,主张事实依据充分的,依法纠正相关行政行为。依法审理民营企业提起的涉及市场准入、工商管理、质量监督、项目规划、税收征管、土地征收征用等方面的案件,保障民营经济主体受到平等对待。依法对行政相对人一并提起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司法审查,防止行政机关利用“红头文件”损害企业合法权益。

17.着力破解“执行难”问题,及时兑现胜诉企业权益。进一步规范执行管理,加强执行保障,完善执行机制,提高执行效率。持续强化执行联动,完善执行信息查询共享机制,着力破解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问题。对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要用好用足法定强制执行措施,确保及时执结。对因胜诉债权未及时实现、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案件,要优先执行。对因地方或者部门保护主义等因素干扰无法及时执结的案件,要加大督促协调力度或者提级执行。深入开展集中执行、专项执行活动,依法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不协助执行、阻碍执行行为。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力度,迫使“老赖”主动履行义务。

18.兼顾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保障债务企业正常经营。在采取诉讼保全和查封、扣押、冻结、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时,要注意考量被执行企业的客观实际,对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产业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所引起的暂时经营困难而无法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企业,要严格把握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适用条件,依法慎用拘留、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视情采取分期执行、执行和解等方式,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不当影响。试行在案件审理阶段受理对保全标的物预评估申请制度,充分发挥该制度在甄别纠正明显超标的查封方面的功能。

三、依法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高质量营造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环境

19.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权利。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严格把握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的,不得确定有罪并处以刑罚。依法惩治侮辱、诽谤等侵害企业家名誉权的行为,依法惩处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实施的侵害企业家人身权利的犯罪,严厉打击因经济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绑架等犯罪行为,维护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人身安全。

20.依法保护企业家的财产权利。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依法妥善审理和执行侵犯企业家财产权利的各类案件。注重通过司法审判打击侵犯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财产安全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索贿、暴力讨债等犯罪活动,全力维护企业家良好的工作生活秩序,充分激发企业的活力和创造力。

21.依法保护诚实守信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依法认定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对有关政府违反承诺,特别是对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妥善审理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引发的民商事、行政纠纷案件,对于确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导致当事人签订的民商事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支持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对于当事人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投资款、租金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法予以支持。对企业家财产被征收征用的,要依法确定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

22.依法保护企业家的自主经营权。对违法违规向企业收费或者以各种监督检查的名义非法干预企业家自主经营权的,依法予以纠正。严格依法采取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强制措施,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保全手段,侵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资金暂时周转困难、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慎用冻结、划拨流动资金等手段。加强对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审查力度,对于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企业家信誉的,要区分情况依法处理。

23.依法实现企业家的胜诉权益。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加快企业债权实现。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推动完善让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积极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对已经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或者申请人滥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要及时恢复企业家信用。探索对因一时失误、没有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企业经营者被执行人实行有条件变更部分限制高消费等措施,为企业家重新创业松绑。

24.依法纠正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进一步加大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的甄别纠正工作力度,对于涉企业家产权错案冤案,要坚决落实有错必纠的要求,依法及时再审,尽快纠正。准确适用国家赔偿法,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公正高效审理涉及企业家的国家赔偿案件,加大赔偿决定执行力度,依法保障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对存在违法审判情形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同时完善审判管理机制,从源头上、制度上有效防范冤错案件的发生。

25.增强企业家依法维护权益、依法经营的意识。加大对企业家的法治宣传和培训力度,通过授课、解答法律问题、邀请企业家代表旁听庭审、发放法律知识手册等方式强化法治宣传,积极做好市场风险提示、举证指导、法律释明等工作,提高企业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依法打击破坏市场秩序、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积极引导企业家在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恪尽责任,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

四、主动延伸审判服务职能,坚持把高水平服务保障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创建落到实处

26.完善重大涉企案件协同处理机制。对重大涉企案件的各个审判流程节点进行全程报告,重点关注,对受理的因企业资金链断裂、关停或企业主逃匿等引发的重大、群体性纠纷案件,应在受理当日向当地党委和上级法院对口业务部门报告,并向政府通报。充分运用指定管辖、提级执行、指令执行等立案管辖手段,对涉及行业龙头企业、融资特别巨大企业的案件,或者政府已成立应急处置机构,负责处理企业债权债务的案件进行集中管辖,促进矛盾统筹化解。对于涉企大规模债权债务纠纷,要在党委的正确领导和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妥善处理,并依托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政策扶持等方面的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化解矛盾纠纷。律师

27.创新企业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在确保及时化解纠纷的前提下,充分尊重涉案企业意见,依托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全面加强涉企民商事案件调解、轻微刑事案件和解、行政案件协调和执行案件和解工作。合理利用多种社会资源,积极推进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等的协调配合,借力专业化商事调解组织,发挥律师事务所等行业服务机构的优势参与纠纷调解,构建全方位、立体化、多层次的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动和解、调解、仲裁、公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与诉讼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的有机衔接。对涉诉企业拒绝调解,或者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是非分明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判,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规范和引导市场主体强化内外部治理的积极作用。

28.参与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设。探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深度融合路径,积极推动建立健全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相关的司法大数据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加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力度。严密防范、准确识别、依法规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滥用诉权行为,探索建立诉讼诚信档案,推进诉讼诚信建设。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追究虚假诉讼、妨害作证等行为人的刑事法律责任。完善对提供虚假证据、故意逾期举证等不诚信诉讼行为的规制机制,严厉制裁诉讼失信行为。

29.健全司法大数据助力民营经济发展机制。进一步加快“智慧法院”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深入调研涉企业家案件的审判执行疑难问题,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健全裁判规则。充分运用司法大数据思维、工具和方法,加强对涉诉民营企业纠纷的分析研判。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及时向工商联、相关政府部门提出前瞻性预测、预警和解决的办法、措施,为党委政府正确决策提供法律对策上的智力支持。

30.落实阳光司法普法宣传机制。加强“浙江移动微法院”的推广运用,利用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直播等司法公开手段,向包括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在内的社会公众依法全面公开审判执行活动。大力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加强裁判文书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理由的论证,增强各类所有制主体对其经营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可预测性。通过以案说法、发布重要新闻和典型案例等形式,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引领作用,增强企业家投资创业的信心,鼓励企业家在合法经营、公平竞争、促进就业、关爱员工、依法纳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等方面作出表率。大力宣传全市法院司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好经验、好做法,着力营造“亲商、重商、爱商、护商”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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