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9.04.08【实施日期】2019.05.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案件跨区划管辖工作,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对我市部分行政诉讼案件的跨区划管辖进行调整,调整方案具体如下。
一、市、区(县、县级市)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不再由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
二、区(县、县级市)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实行异地交叉管辖(具体异地交叉管辖方案详见附表),但原告选择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除外。律师
三、杭州市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不包括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原行政行为机关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江干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但原告选择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或者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除外。
四、浙江省人民政府及国家部(委、局)作为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仍统一集中并提级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五、实行异地管辖的案件,由被选择的法院依法立案登记。最初接收起诉材料的法院应依法将相关材料移送至当事人所选择的异地管辖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可选择的异地管辖法院起诉。
六、本方案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可对异地交叉管辖对应法院视情予以调整。
附表: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异地交叉管辖对应法院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