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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关于开展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到法院担任法官实习助理的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甬海法发〔2018〕47号【发布日期】2018.11.02【实施日期】2018.11.0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完善司法执业人员的培养交流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司法体制改革的新要求,不断创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培训形式、拓宽人民法院审判辅助人员来源渠道、加深法官与律师群体之间

的职业了解和认同,实现法官与律师的双向良性互动,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

(二)工作原则

1.坚持遵循规律。遵循法治人才队伍形成规律,遵照法律职业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从实际出发科学设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担任法官实习助理的条件、程序、纪律要求等,确保队伍素质和专业水平。

2.坚持统筹规划。注重统筹兼顾,整体谋划,明确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担任法官实习助理的各项管理、保障配套制度,做到管理与保障同步,监督与激励并行,促进工作健康有序推进。

3.坚持协作配合。与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加强沟通联系,在开展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担任法官实习助理工作中及时互通工作信息、交流工作经验,共同搭建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新平台,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

二、建立健全实习申请推荐机制

(一)申请条件。拟申请法院法官实习助理岗位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政治素质较好,法律知识扎实,品行良好;已申请执业人员处于实习期放,年龄一般在30周岁以下,且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3个月;已与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二)申请程序。宁波市律师协会可组织若干名符合条件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根据本人自愿原则,经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意后向我院推荐。我院对申请人员进行审核后择优确定5-8名人选,与宁波市律师协会签订委派培养协议。

(三)实习期限及形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在我院实习期间一般承担法官实习助理岗位工作,实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具体岗位职责:在法官指导下履行审查诉讼材料、组织庭前证据交换、接待案件诉讼参与人、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协助法官进行调解、草拟法律文书、撰写调研文章等。

法官实习助理任职时间折抵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

三、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管理机制

实习期间,实习人员的日常管理以所安排部门为主,所在律师事务所协助履行管理职责。

(一)实习指导。实习期间实行专门带教机制,由我院安排一名法官作为实习带教老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应接受带教法官的管理和带教。宁波市律师协会确定一名联系人员,以便双方及时互通情况。

(二)实习记录。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应如实记录实习情况,完成实习日记和工作文书,并以此作为法院实习考核以及申请律师执业考核的材料。

(三)实习终止。存在以下情形的,实习终止:

1.实习期限届满的;

2.违反法院规章制度及审判工作纪律等可能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3.因违法行为可能受到行政或者刑事处罚的;律师

4.实习期内因个人自身原因或所在律所安排需提前终止的;

5.出现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的。

实习人员终止实习的,由法院以书面形式通知市律协,并附书面考核评语。经评定优秀的,由宁波市律师协会给予表彰。

(四)实习考核。实习考核应重点听取指导法官及所在部门意见,考核内容主要为完成工作量情况、其他综合业绩情况(包含调研、接待来访、参加各类活动等)、纪律作风情况。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及工作纪律等原因终止实习的,实习考核不合格。对考核不合格人员由市律协进行处理。

四、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纪律制度

(一)纪律规范。实习期间,实习人员应遵守法院的各类规章制度,并接受纪检组的监督。不得以实习律师身份参与担任案件的代理人和辩护人;不得向法官请客送礼或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得以法院实习人员身份对外进行不正当宣传;不得假借法官名

义,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不得作出有损司法形象和司法公正的其他行为;实习期间不得从事与实习法院无关的工作。

(二)回避制度。实习期间,涉及所在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件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况,实习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得担任该案件的审判辅助工作。实习结束后,不得担任参与案件的代理人、辩护人,2年内不得担任实习期间带教老师承办的案件的代理人、辩护人。

(三)保密义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及结束以后,不得违反审判纪律打听案情,不得泄露知悉的工作秘密和审判秘密。

在法院实习期间,实习人员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法院应将有关情况通知当地律师协会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宁波市律师协会和所在律师事务所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法院。

五、保障措施

1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在人民法院实习期间,法院应提供实习的工作便利条件。

2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在人民法院实习期间,由所在律师事务保障实习人员在实习期内的日常工作和生活需求。

3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在人民法院实习期间出现人身伤害事故的,法院应及时告知律师协会和所在律甄事,条历,由所在律师事务所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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