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象山县水利和渔业局、象山县人民法院、象山县人民检察院、象山县公安局【发文字号】象水渔发[2019]147号【发布日期】2019.06.26【实施日期】2019.06.2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纵深推进“一打三整治"工作,其实维护渔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沽》、《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击律法规规定,对违反禁渔期规定从事海洋捕捞等行为将依法从快从严处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船舶违反禁渔休渔规定、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海洋捕捞。违者依法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处五万以下罚款,扣减或取消当年渔业油价补助;情节严重的,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无船名号、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进行海洋捕捞。违者一律没收船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从事渔业经营活动。对向违禁作业渔船供油、供冰或者代冻、收购、销售、转载违禁渔获物的,依法发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征信系统和诚信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维修、销售禁用渔具或者不符合标准的渔具。违者依法没收渔具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征信系统和诚信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禁在农贸市场、超市、临时摊点等各类市场和饭店、排档等餐饮场所销售带鱼、大黄鱼、小黄鱼、银鲳、鲐鱼、三疣梭亍蟹、龙头鱼、虾蛄等八种海洋捕捞冰鲜或者活体水产品。违者依法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对阻碍执行职务、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涉案违法犯罪嫌疑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7月25日前,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违法犯罪事实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八、凡在通告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或者继续实施违法犯罪的,将坚决依法严惩。
九、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上述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奖励人民币500元至50000元。
举报电话:65967797、110
特此通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