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温中法〔2019〕79号【发布日期】2019.12.18【实施日期】2020.01.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通知》(浙法明传〔2019〕234号)规定,结合我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实际,制定本纪要。
一、案件范围
本纪要适用于全市法院受理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二、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浙江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律师
2、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浙江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差旅费伙食费收缴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行〔2018〕18号)规定,每天100元计算。
三、施行时间
本纪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纪要施行后新受理和尚未审结的一、二审案件,适用本纪要。本纪要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纪要。
本纪要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