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宁波海事法院、宁波市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20【实施日期】202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深化司法智能化建设,充分发挥法官与律师法律职业共同体作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海事诉讼无纸化工作,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制定如下意见。
第一条 双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海事诉讼无纸化工作的思想共识,建立健全长效沟通协作机制,充分依托浙江法院“平台+智能”建设成果,大力推进海事诉讼无纸化工作,努力实现立案、调解、审理、裁判、执行、结案、归档等各项诉讼事务在线办理,不断创新海事诉讼无纸化工作。
第二条 海事诉讼无纸化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及申请回避、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各项诉讼权利。
法官在办理案件中,应向当事人、律师做好法律释明、技术辅导和思想沟通等工作。
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鼓励向当事人介绍在线诉讼的有关情况。当事人选择进行在线诉讼的,律师应当提供必要帮助。
第三条 市律师协会积极鼓励、引导全市律师通过浙江法院网、移动微法院、浙江智慧法院APP在线办理海事诉讼事务,提起立案、保全、鉴定、上诉、执行等申请,或者通过电子邮件、云盘网盘等载体提交符合电子档案要求的电子诉讼材料。
第四条 海事法院向市律师协会提供起诉状、答辩状等文书格式范本,鼓励使用浙江法院网“要素式网上立案”功能提高无纸化立案便捷度与体验感。
海事法院向市律师协会提供海事海商案件材料电子卷宗编目顺序格式、关键字,律师可以此作为向海事法院提供电子材料的参考,为电子卷宗深度应用打好基础。
第五条 海事法院向市律师协会提供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模板,由市律师协会统一协调相关律师事务所填写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相关律师事务所在全省办理海事诉讼业务无需再另外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除事先声明需要进行线下送达的案件外,其余均适用电子送达。
各律师事务所填写的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同时纳入当事人送达地址库。
第六条 律师在办理海事诉讼案件时,根据案件需要配合法院提供经当事人确认的联系地址、联系方式。
第七条 鼓励法官与律师通过浙江法院网、移动微法院等诉讼服务平台,采取视频、语音、文字等方式在线沟通案情,开展庭前调查、调解、证据交换、终本约谈等活动,相关记录均在线保存,归入电子卷宗。律师
海事法院积极探索通过远程视频连线等方式,鼓励在线举行债权人会议等与诉讼相关的会议,支持在线发表意见、在线表决。
第八条 充分发挥律师调解作用,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积极依托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浙江ODR)等开展网上调解,有效促进矛盾纠纷在线化解。
第九条 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在线庭审且技术上具备在线庭审条件的海事海商案件,鼓励采取在线庭审模式开庭。
第十条 对不能当庭宣判的案件,法官通过多方视频或电子签名方式在线宣判的,相关律师应做好诉讼程序的配合工作。
第十一条 市律师协会指导全市律师事务所加强信息化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配备互联网电脑、扫描仪、摄像头、话筒等设备,方便律师在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参与在线庭审,办理诉讼事务。
第十二条 海事法院组织开展海事诉讼无纸化工作专题培训,帮助相关律师熟悉和掌握在线诉讼、在线保全、在线鉴定、电子送达等方面的操作方法,提供相关技术支持,确保在线诉讼活动规范有序开展。
第十三条 海事法院与宁波市律协建立定期沟通交流机制,就倡导海事诉讼无纸化过程中产生的相关问题、变化、经验等及时进行收集、会商、研讨、化解,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海事诉讼无纸化工作提供充分保障。
宁波海事法院 宁波市律师协会
负责人:负责人:
2020年 月 日2020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