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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中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标准的意见

【发布部门】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台中法〔2019〕230号【发布日期】2019.12.23【实施日期】2020.01.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浙法明传[2019]234号)的规定,就台州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标准问题,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市法院受理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二、适用标准

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浙江省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统计数据,计算相关赔偿项目。

如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有关费用可以按照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三、适用时间

侵权行为发生于2020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中院民一庭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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