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发文字号】京政办发[1998]12号【发布日期】1998.04.27【实施日期】1998.04.27【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问题的紧急通知》,促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性强,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要在国务院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改革。在新的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尚未出台和实施之前,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的规定(京政发[1994]71号),搞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二、严禁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应符合《决定》精神,严格执行本市房改部门的有关规定,将实施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有关房改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本市有关房改部门审批,房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尚未建成交付使用的公有住房,不得提前无偿实物分配,也不得以低于本市规定的房改价格出售。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向职工出售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应按成本价或微利价出售。
三、本市各级房改和房地部门要加强住房制度改革管理工作,重点是对近期上报的售房方案进行复查。本市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的,要立即清理,坚决纠正。对本通知下发后仍然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