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1953.11.01【实施日期】1953.11.01【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一)总则
一、公房修缮的方针为“安全为主、保养为辅、重点改善。”在普查与施工时应分别主次及房屋具体条件,注意人力、财力的合理使用,以达到最大限度地延长房屋寿龄,发挥房屋使用效能的要求。
二、修缮工程按其性质分为拆除、翻建、增建、整修、维护及改善六类。前三类由各管理所拟具计划报局审核,结合基本建设计划,统筹决定;后三类由各管理所于年度前进行普查,以为施工之依据。
三、普查必须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平时亦须经意和记载损毁情况。编制计划必须符合方针并平衡施工。实际施工必须保证质量,节约工料,并按计划进行。
四、对于各类修缮均应有保固要求,并加强记载,务使修过的房屋,于一定期限内不再重修,以逐步做到有规律地按年轮修。
五、一般修缮由管理所负责,重要机关及较重大工程各管理所力所不及者,可于普查时提交公产管理处审查后,交由修建工程处负责修缮。
每年施工期限,一般的应自三月初开始至十月底基本结束。
(二)房屋等级之划分
六、房屋等级之划分,以整所房屋为标准,而不以个别房间为据,以便就房屋全貌更适当的掌握修缮尺度,避免盲目修缮,造成建筑上的不协调或浪费。
七、分等:
甲等:解放后新建的正规性建筑。除为补救建造时设计上及施工上的缺点外,基本上不进行一般修缮工程,而以公房的合理使用为主。
此类房屋及其附属建筑如有局部损毁,即应作更周密的查勘与彻底的修理。
例:东方饭店、北方饭店等房屋。
乙等:建造年代虽远,结构坚固,颇具规模之较高级建筑。可视使用要求及财务收支有重点地进行油漆粉刷及改善设备工程。
例:中共市委、市政府、蒙古大使馆等房屋。
丙等:原结构设计坚固合理,院落整齐宽敞之正规性房屋。其中如有部分整修或翻建时,应以不损害其原来的结构标准格局及使用条件为准绳,并可进行较全面的维护与适当的改善。
例:本局所住房屋。
丁等:建造年代较远,已经陈旧或有毁损的原正规性房屋;或建筑时代尚近而结构简陋的房屋,其原设计结构、格局、房间大小,尚能符合目前一般住用需要者(民租及公租宿舍居多地以彻底保证结构安全之整修为主,整修或翻建时可变更原样,做到经济适用。作局部性维保,以毁损部分不再扩大为度。对使用上十分不合理处(如无灯、无下水道或水道淤塞等)允许适当改善。
戊等:凡有以下情形一种以上的房屋:
(1)原结构设计不合理;
(2)地势过洼,存水无法解决;
(3)房屋简陋程度与所在地不称,且布置过分紊乱;
(4)三间以下畸零房屋。
应以局部加固或支顶方法保证安全,一般不再进行维护与改善。
已等:凡戊等房屋非经大部整修或翻建,不能保证安全者,可计划拆除。
(三)拆除
八、拆除房屋系指将原房拆除后不再起建的房屋。
九、戊、已等房屋可计划陆继或全部拆除。其他等级房屋之个别房间必须拆除时亦应郑重处理。既要反对见坏就拆的偏向,也要反对不分情况普遍翻建整修的偏向。一般可按下列标准计划:
正视用房经修理后可保固五年以上者不拆。
拆除后有损全院格局者可予翻建。
整修投资可能超过新建费用十分之四以上而仍不能维持至五年者得拆除不建。
十、公、企租办公用房在不过分影响其使用要求的条件下,拆除不建之房屋以不超过其全所面积百分之五为度。
学校教学用房拆除后,一般应尽可能翻建或增建(教育局另有基本建设者可除外)。
民租住房拆除后对原租户应适当调配。
十一、自然间面积在十平方公尺以下的危险房屋及垂花门、影壁等拆除后不再翻建。
十二、房屋拆除后,应在房屋管理册上载明拆除年月,注销房号及图位。
(四)翻建
十三、翻建系指房屋管理册上原有这间房屋,因毁损严重,必须大部拆卸落地重行翻建者。
凡翻建房屋不得分列为“挑顶”“整修木架”及“拆砌房墙”等整修工程。
十四、翻建房屋一般可维持原来形式及标准,并应与同院房屋格局相称。
十五、翻建时应同时注意房周排水问题及适当增高地基。为使用必要可适当增减房屋高度或更换部分门窗。
十六、翻建后房屋的保固年限要求达到瓦房十五年、灰瓦房十年、灰房五年以上,并在修后之二年内不再修理。
十七、翻建房屋竣工后房间号数仍按原房编列,并在房屋管理册中载入必要的项目与开竣工年月。租金按翻建后房屋条件核计。
(五)增建
十八、增建房屋系指房屋管理册上原无这间房屋,而在旧房院落内平地起建的新房。
十九、计划增建房屋地位不能影响全院格局及旧房之光线通风,其建筑形式及标准应力求与所在地段环境相称,并与旧房相互协调。
二十、如须增建则所时,以达到下列标准为度:
1.学校每二十五学生一厕位(教育局因增添班次及另有基建计划时,必须增添之厕所,由该局于基建计划内同时解决)。
2.影剧院及游艺场所每一百五十座一厕位。
3.商市场每三百平方公尺营业面积一厕位。
4.办公用房每十八工作人员一厕位。
5.住宅宿舍每十五常住人口一厕位。
二十一、增建房屋之保固年限要求达到瓦房二十年、灰瓦房十五年、灰房五年以上,并在竣工后三年内不加修理。
二十二、增建房屋竣工后应依序另行编列房问号数,并在房屋管理册中补绘房图,载明必要项目及开竣工日期。民租增建房屋原则上应用以调配危险房屋住户。
(六)整修工程
二十三、整修工程系指因房屋之某一结构部分已毁损过甚,必须拆旧补新以保证住用安全之工程。包括挑顶、拆砌房墙、更换椽檩、整修木架等工程。
二十四、整修工程应分别轻重在控制预算范围内,按附表所列办法有步骤地逐年分批解决。
二十五、如因限于房屋本身条件或因避免过分扩大其他工程,而局部整修工程当年未能彻底解决时,应于管理册内载明潜在的问题,随时注意之。
二十六、对房屋某一结构部分进行整修之同时,应视需要及房屋等级,对其他部分相应的进行维护工程。凡经彻底整修之房间本身必须保固五年以上,并于修后之二年内不再修理,其全所房屋则争取于次年度内不修理。
(七)维护工程
二十七、维护工程系指房屋的个别部分有轻微毁损,须加保护补救以防范毁损扩大的工程。包括查补各类屋面、房墙内外抹灰、修理门窗、油漆粉刷及流通下水道等项目。
二十八、维护工程的标准和范围,应依据房屋等级及具体情况而不同:
乙等以上:可做到全所内外完好整齐并可局部饰新。
丙 等:可做到全所内外基本上完好整齐。
丁 等:做到基本上无重大毁损。
戊等以下:非因影响安全或渗漏时不做维护工程。
二十九、普查及平时均应对房屋各部分毁损情况,注意检查,分别其程度及时记载。除有整修工程之处所,进行相应的维护工程外(见第二十四条),其他仅有维护工程之处所,应依据毁损程度考虑按年轮修的计划。
三十、轻微渗漏事先不易发现者,应作充分准备,于初雨后认真调查,组织适当力量巡回检修。
(八)改善工程
三十一、改善工程系指房屋虽无毁损,而为提高使用条件所进行的工程。包括增建上下水道、电灯设备、增安门、窗、隔断、墁地面等项目。
三十二、改善工程应在预算范围内,以适当满足住用及卫生上的基本要求为限。并应有重点地改善较高级房屋及住用条件过分不合的房屋。其范围如下:
1.设备:收设备租金者,以修复至能用为度(住户使用不当毁损者,由住户负责。)
2.门窗:原为玻璃门窗,缺少玻璃者配齐(住户毁损者,由住户负责装配)。丁等以上房屋光线通风不良者可酌量开窗。
3.厕所:无顶者加顶,无门者加门,厕所少者可参照第二十条办理。
4.排水问题:雨水以明沟接通公沟或做渗井解决。污水在可能范围内与雨水合流接通官沟或渗井,民租住宅附近有秽水池者不做。
5.自来水:配水支管在自来水公司优待免费办法以内者接通。
6.其他必要之改善工程可酌情办理。
三十三、经改善之房屋应按新条件修订租金。
(九)预决算
三十四、普查时由局根据修缮方针及房屋具体情况,分发各所全年修缮费之各项控制数字及机动百分比数。各管理所可据以分配各管段。各管段应遵照所定方针并依据实际需要于普查后以工程单方价编制普查概算(包括人工、材料、财务)经所长审核后综合报局批准。经批准后的总概算即为各所年度预算。然后各所进行工程排队并编制全年分户财务收支计划,报局批准。非因特殊情况不得追加更改,所长应对预算及财务收支计划之执行负完全责任。
三十五、计划本月开工工程由管段于上一月参照普查时概算及实际变化情况制成每所房屋的明细工料预算。由管理股负责平衡,使全月预算不超过其所列工程原概算之总额及月收支计划。具体处所与其原概算有出人时,应在原概算总额内分别主次增加调整。经管理所所长审核后随同月施工进度计划报局。此项分月预算经局批准后,即为拨款、拨料、及调拨人工之根据。
三十六、工料及直接费用按工地分户记账,其他巡回检修,或零星修理之工料费用可另立账户。
工程竣工后,应于十日内随同管理所验收记录编制决算报局核销,上期工程决算未上报前下期工程费得停止拨发。
三十七、必要追加工程符合于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及第三十二条者,由管理所所长在切实执行预算的前提下批准之,因特殊情况超过上述各条范围者须报局批准。
(十)施工计划
三十八、施工计划以平衡施工并掌握工程之轻重缓急为基本原则。
编制时按工程性质排队,依序可为翻建、增建、整修、拆除(拆除前要确保不倒不塌)、维护、改善。
同时应注意到使用性质,如托儿所、中小学校、影剧院、及其他公共场所之危险情况,尤应首先解决。
三十九、各项计划之编制:(应采取上下结合的方法)
1.全年分月施工计划。先由公产处根据普查总结,编制全年任务计划(原则),各管理所再根据处的全年任务计划,通过管理股的平衡,编订全年分月施工计划。
2.各管理所的月份施工实施计划,应通过本所全年分月施工计划的控制,由管段负责编制。管段月份施工计划必须依每个工地作业计划的基础而编订。
3.工地作业计划。各管段应以每个工地原订的施工计划为基础,根据月施工计划的要求,经过复查编订之。其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工程部位、工程数量、需工数量及开竣工日期等,以便更趋完备,切合实际。
(十一)施工管理
四十、以每所房屋为施工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分配工人工作,掌握作法,及填报原始记录。管段负责布置施工、调配工人、领发材料等工作,并随时检查做法及工程质量。
四十一、各管段应经常教育工人并考核工人的技术水平及劳动态度以为奖惩之依据,组织劳动竞赛,应由所长亲自领导。竞赛及奖惩办法另订之。
四十二、管理股在所长领导下掌握全管理所的工程预算、工力调配、材料供应、工程做法,施工进度、技术指导、质量检查及工程统计等工作。
四十三、公产管理处与修建工程处应负责重点所、重点管段或重点工程的深入检查,加以总结推广,解决较大的技术问题,并作系统的技术改进,逐步的提高工作水平。
(十二)新接管房屋
四十四、新接管房屋系指普查结束及年度预算批准后所接管的房屋。
四十五、由于一般新接管房屋损毁比较严重,应于接管之同时进行检查及做出明细修缮工料预算。修缮范围以保证结构安全为准。
四十六、新接管房屋修缮费总额由局掌握,并拟订每间平均控制数字,各所可在此控制数内分批报局核拨。其施工计划应依据工程之缓急轻重填列于月份施工实施计划内。
(十三)验收
四十七、各工程竣工后应于五日内制成竣工报告表随附原预算报请验收。
四十八、翻建、增建房屋经管理所初验合格后,随同决算报局,再由局派员会同管理所所长及主管管理员正式验收。其他整修工程及范围较大之维护改善工程由管理所所长(或指定专责人员)负责验收,一般维护及改善工程由管理所所长派员验收。未经管理所初验合格或准予验收者,决算不得上报核销。各级验收范围另定之。
(十四)附则
四十九、有关公房修缮的其他各项规定、规则、技术规范及办事细则等另订之。
五十、本办法经局长批准后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