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发文字号】京政发[1984]32号【发布日期】1984.02.14【实施日期】1984.02.14【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第十一、三十二、三十三、四十五条,业经一九八四年一月十七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一条第(二)项改为:“夜晚在路灯照明良好的道路上行驶时,须使用近光灯;”
第十一条第(三)项改为:“夜晚在没有照明或照明不足的道路上行驶,须使用远光灯,但会车时须距对面来车一百五十米以外改用近光灯;”
二、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改为:“超车时,在不禁止鸣喇叭的道路上和时间内,必要时可鸣喇叭发出信号,夜晚在对面没有来车的情况下可变换灯光示意,待前车减速让路后,从其左侧超越;”
三、第三十三条改为:“机动车在没有划分大、小型车道的道路上行驶,低速车种、低速行驶的车辆的驾驶员,应随时观察车后情况,当有高速车驶来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必须主动减速靠右让其超越,不准故意不让。”
四、第四十五条第(五)项改为:“在不妨碍其它车辆行驶的条件下方准超车或转弯,不准猛超猛拐,转弯时并须伸手示意或使用转向灯;”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