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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唐山市政府【实施日期】1996.01.01【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第一条 为鼓励职工建、购自住住房,支持单位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根据《唐山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唐山市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范围

1.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因建、购自住住房资金不足,在用自有资金支付购建房价款总额的30%后.可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政策性抵押贷款。

2.单位在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后,建设经济住房所需资金不足时,可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政策性抵押贷款。

3.政府实施安居工程,所需资金不足的部分,亦可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政策性抵押贷款。

第三条 贷款条件

1.职工个人申请贷款,需有所在单位的担保和房屋产权抵押。

2.申请贷款的单位应是已经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法人,并需有财产抵押。

3.贷款项目已纳入本市当年建房计划和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住房资金贷款计划。

4.建、购住房的其他资金已经落实;建设的住房已开始基础部分以上的施工;购房已落实房源并签订合同。

5.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四条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1.职工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家庭和直系亲属职工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的三倍;还款期限不超过十年。

2.单位贷款额度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名下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的80%,还款期限不超过三年。

3.贷款利率按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加规定利差计算,5年以内年息加1.8个百分点,5-10年加2.34个百分点。

还款期内如遇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调整,贷款利率随之调整。

第五条 贷款程序

1.职工个人申请贷款,需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中心根据资金使用规定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委托房地产信贷部办理贷款手续。

2.单位申请建房贷款,需在每年1月份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中心审核后编入年度使用计划,报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委托房地产信贷部办理贷款手续。

3.房地产信贷部应按有关规定,对贷款人进行资信审查。

第六条 贷款偿还

1.贷款人应在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按季结算利息,并按照还款计划偿还本金。

2.贷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时,逾期部分自到期后次日起加收20%的利息,逾期三个月仍无力偿还,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抵押物进行清偿,或由其担保单位代为偿还本息。

第七条 贷款检查

1.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房地产信贷部有权检查单位贷款使用情况,贷款单位必须按时提供有关统计、会计、财务等方面的报表和资料。

2.住房贷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违者一经发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有权停止或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并对挪用部分自发生之日起加收50%的罚息。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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