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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经纪人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文字号】市政府令第103号【发布日期】2001.06.27【实施日期】2001.06.27【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经纪人条例》,已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为此,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上海市经纪人管理办法》(1994年7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70号令发布,1997年12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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