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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发布日期】2017.08.10【实施日期】2017.08.10【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管理办法》(1995年6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等63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本决定自2017年8月10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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