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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控制本市人口机械增长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1987.01.07【实施日期】1987.01.07【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国务院已批复原则同意《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方案》(下简称《方案》),按《方案》要求,到二000年,全市人口规模控制在一千三百万人左右,中心城人口控制在每平方公里二万人左右。自一九八一年以来,本市人口机械变动进入了持续增长的阶段。到一九八五年底,全市人口已达一千二百十六万七千人,其中市区为六百九十八万三千人。据预测:“七五”期间,全市人口机械变动将出现新的增长高峰,如不采取措施,本市人口规模将难以控制在《方案》中提出的要求指标之内。为此,提出如下试行规定:

一、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的指导思想

随着对外开放、对内搞活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本市人口必将有一定数量的机械增长。根据上海城市人口的实际情况,人口的迁移必须做到既有利于上海经济、科技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更好地为改革、开放、搞活服务,有利于人才的合理流动,又要防止本市人口的盲目膨胀。要贯彻宽严有别、有进有出、突出重点、分层控制的原则,凡本市紧缺的各类中、高级专门人才的迁入应该从宽,对一般人员的迁入应该从严;对迁入卫星城和郊县城镇的从宽,迁入中心城(二百六十一平方公里,下同)的从严,尤其是人口稠密的老市区更应严格控制。严格执行市外各类人员(包括地方离休退休干部、军队干部复员转业、随军家属等)迁入上海,特别是迁入市区的标准,凡不符合标准的,不准入户。

二、建立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的联席会议制度

目前,有权审批人口迁入上海的机构多达十六个部门,审批权限过于分散,掌握标准宽严不一,缺乏综合控制和平衡协调。为改变这种不利于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的状况,决定今后集中由市人事局、劳动局、公安局、民政局、高教局等五个单位审批,并在市政府领导下,由一位副市长主持,市规划委和市公安局负责人协助主持,建立有市规划委、市计委、市编委、市人事局、劳动局、公安局、民政局、高教局等单位有关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日常工作挂靠在市公安局。它的任务主要是:统筹规划全市人口机械增长的指标和布局安排,并分解到各部门;研究人口迁移中的有关政策;协调各部门在审批中的有关问题;监督各部门计划指标的执行情况。

三、将人口机械增长控制指标纳入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近年来,本市人口机械增长过猛与缺乏计划控制有关。为了保证《方案》提出的二000年人口控制规模的实施,应该有年度的控制指标。为此,要把联席会议决定的年度人口机械增长的计划指标列入全市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城市人口机械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按年度计划指标执行,不得任意突破。

市公安局每年度要按人口特别稠密的八十一平方公里、老市区一百四十九平方公里、中心城二百六十一平方公里、卫星城和郊县城镇四个层次统计人口密度变化情况送市统计局,正式列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项目的序列加以反映,并报联席会议,以考核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指标执行的效果,并据以制订下一年度的计划指标。

四、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的几项具体规定

(一)成建制单位一般不予迁入本市,凡必须来上海的,对十人以上的单位由市公安局审查,市规划委的办事机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十人以下的单位由市公安局审批,报市规划委备案。经批准同意后,应安排在卫星城和郊县城镇,如有特殊情况非迁入中心城不可的,应安排在新划市区的范围内。

对批准进入上海的成建制单位的各类人员,及经费渠道不属于本市的单位从外地新调入上海的各类人员,应由有关单位向财政部门按人缴纳城市建设费,进入郊县城镇的缴纳一万元,进入新划市区的缴纳二万元,进入老市区的缴纳四万元,具体缴纳办法另订。

(二)军队干休所原则上不要设在上海,凡今后必须在本市新建的,应由驻沪部队报请市规划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经批准后的军队干休所应建在郊县。在原来由部队使用的市区范围内的场地上新建和扩建军队干休所的,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城市建设费,如属老市区范围的加倍收费。

对进入军队干休所的离休干部、随迁家属和子女应分别通过市人事局、劳动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军队家属随军要严格按规定随进随出,随军家属迁入本市必须同时符合总政治部规定的十五年军龄以上、营职以上两条标准。

军队干部转业迁入本市的,必须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精简整编”和“京、津、沪三市从严控制”精神,严格按照市军转办提出的六项规定执行。

(四)人才引进要严格掌握条件,凡本市紧缺的,尤其是新建、扩建的重点企业、重点工程、新兴尖端科学及文教、卫生等部门所需的各类中、高级专门人才的迁入,可以适当放宽,对一般专业技术人员迁入应该从严。

(五)今后高校、中专、职校、技校毕业生和复退军人等统一分配人员,以及社会招工,经考试录取后,应尽量多安排一部分到卫星城或郊县的国家重点建设单位工作。

(六)刑满释放人员,在服刑前系在外地的上海市属单位的职工,或家居市区工作在郊县的市属、县属单位的职工,在刑满释放后,原户口所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在指定地区给予入户,符合就业条件的应由原单位适当安排;对安置确有困难的则由原单位所在地区安排。

(七)严禁在中心城新建大中型的工业项目和其他生产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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