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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评估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1998.02.20【实施日期】1998.02.20【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第一条 为了做好本市旧机动车交易的价格评估工作,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估的旧机动车是指已在公安交通部门登记注册的,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符合国家或本市规定的,并经年检合格的各种汽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交易的旧机动车。

第四条 旧机动车价格评估的原则:按质论价、旧不超新、随行就市。

第五条 旧机动车交易的价格评估工作,由经市物价局培训并取得价格评估资格证书的人员承担。

第六条 旧机动车折旧计算方式:依据同类型新车现行市场价格,根据国家或本市规定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内的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车质、车况、维修、保养等情况合理折旧,分档计算,进行评估。车身完好、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行驶里程不足4万公里的,客车年折旧率一般为10%;货车年折旧率一般为12%;二轮、轻骑车年折旧率一般为15%。车身较好、使用年限在三年以内、行驶里程不足15万公里的,客车年折旧率一般为8-9%;货车年折旧率一般为9-10%;二轮、轻骑车年折旧率一般为12-14%。车身一般、使用年限在五年以内、行驶里程不足50万公里的,客车年折旧率一般为7-8%;货车年折旧率一般为8-9%;二轮、轻骑车年折旧率一般为7-8%。上述三种情况,客车、货车在规定使用年限中,行驶里程超过规定的,年折旧率可以适当大些。进口车和较高档的车型,年折旧率可以适当小些。车身较差、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电气设备等主要部件老旧,一次大修理费用占现行新车价格的40%及以上的,客车年折旧率一般为7%;货车年折旧率一般为8%;二轮、轻骑车年折旧率一般为7-8%。非正常行驶的各种旧机动车交易过户时,应视实际受损程序及具体情况计算折旧。

第七条 旧机动车成交价格,可以在评估价格基础上参照市场供求状况上下浮动15%。

第八条 旧机动车评估价格价一律以人民币计算,计价单位为:元/辆。

第九条 自备车等有偿获得牌照的机动车价格评估,按旧机动车价格评估方式进行,其牌照的价格参照评估日最近的牌照折卖价格评估。

第十条 旧机动车价格评估收费,按市物价局(沪价收〔1997〕237号)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旧机动车价格评估人员,必须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参与车辆买卖活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上海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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