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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与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发文字号】杭政办[1998]29号【发布日期】1998.08.18【实施日期】1998.08.18【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第一条 为切实搞好住宅小区的综合开发和配套建设,提高住宅建设和管理水平,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综合验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区内规划确定居民户数在400户以上或居住人口在1200人以上的新建住宅组团、小区和居住区(以下简称为住宅小区)。

第三条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主管住宅小区配套建设与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市计划、规划、土管、房管、公安、消防、教育、园文、环保、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市抗震办及所在地区政府等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管理,做好住宅小区配套建设与综合验收工作。

住宅开发规模在组团级以下的,由市城乡建委委托所在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综合验收工作。综合验收结果报市城乡建委备案。

第四条 配套建设是指住宅小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地的建设。

市政公用设施包括道路、公交站场、环卫设施、各类公用管线(自来水、电力、电信、煤气、热力、有线电视、雨水、污水等)及相应的建筑物、构筑物。

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行政管理、物业管理和社区服务等设施。

绿地包括公园、小游园、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第五条 住宅小区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绿地应按《杭州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定》配套建设。

开发建设单位应根据住宅小区详细规划批准文件所确定的配套建设项目,安排足额资金,与住宅建筑同步组织实施。

第六条 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住宅小区,应以保障先期入住居民必需的生活条件为前提进行配套建设。

市城乡建委在开发建设单位申领住宅建筑施工许可证之前,对其所提交的分期配套计划进行审批,并以此作为综合验收的依据。

第七条 共同开发同一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承担各自开发用地范围内按规划定点的配套项目,约定各方在配套建设方面的责任。

由一家组织、各家参与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组织单位负有协调各家配套建设的责任。

开发单位在住宅小区开发前必须与杭州市城建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签订配套建设的协议并落实责任。

第八条 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包含以下各项内容:

1、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的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2、住宅配套建设项目的建设情况及其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3、施工机具、临时工棚、建筑渣土、剩余建材及构件等全部拆除清运情况;

4、应拆房屋已全部拆除及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的情况;

5、小区市政基础设施已按规划纳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情况;

6、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 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建设用地许可证、拆迁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其批准文件;

2、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

3、住宅小区建筑总平面图、绿化总平面图、综合管线总平面图等竣工图纸;

4、所有单项工程按工程编号、建筑面积、用途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制定一览表;

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1、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或分期竣工,开发建设单位应向市城乡建委提出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的申请报告并附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2、市城乡建委在接到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的一个月内,应组织综合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小组一般由市城乡建委、计委、规划、房管、土管、教育、公安、消防、贸办、园文、环保、电力、电信、邮政、市政公用、环境卫生、市抗震办以及当地区政府等单位组成。

3、验收小组应当分专业审阅有关验收资料,听取开发建设单位情况汇报,进行现场检查。

各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分别在《杭州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意见书》的分栏上签署意见,并将其提交市城乡建委。

4、市城乡建委及综合验收小组根据验收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综合鉴定和评价。同时,应针对发现的问题在验收意见书上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市城乡建委要负责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及验收工作。

5、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以按组团级分期验收,待全部建成后进行全面的综合验收。

第十一条 凡进行综合验收的住宅小区,除单位工程质量等评定验收外,不再进行其他单项的竣工验收。鉴于某些专业验收的重要性和特殊性,经验收小组同意,可单独进行专业验收。

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如对验收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杭州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意见书》10日内,向市城乡建委提出申请复验。

第十三条 市城乡建委对综合验收合格的住宅小区,发给《杭州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小区,由市城乡建委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完成整改内容,经相关专业验收小组复验合格并签署意见后,由市城乡建委发给《杭州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证》。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房屋产权证、移交配套设施时,须提供《杭州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证》。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证书,不予接收管理。

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的配套建设项目,投资摊入售房建设成本的,其产权属于小区居民共有。经营性的配套公共建筑(商业、文娱等),投资未摊入售房建设成本的,其产权属投资者所有,并按规划要求使用。

市政公用设施由市政府按实物地价或其他形式投资,并授权有关部门接收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文件按期移交。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综合验收合格证书的一个月内,向市城乡建委、计委提出移交公建配套设施的报告,经批准后向有关单位移交房屋及设施的产权。其中属临时过渡性市政公用设施的,仅移交使用管理权,待城市基础设施完备不再需要时,交还原开发建设单位,由原开发建设单位进行与土地规划性质相符的建设利用。

移交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向接收单位提交以下资料:

1、要求移交的函及批准文件;

2、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证书;

3、质量监督部门核发的质量合格证书;

4、整套工程竣工图和其他工程技术资料。

第十七条 除国家建设部规定的建筑工程保修期外,其他未作明确规定的设施、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等,其质量保修期均为自通过综合验收之日起一年。绿化的养护期为一年。在保修、保养期内,因原建设质量原因所发生的维修、养护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小区交接双方不得无故拖延交接工作。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时应负责全部竣工工程的成品保护。接收单位不得借机向开发建设单位索要钱物和提出额外要求。一旦发现类似情况,由市纪检部门严肃查处。

因交接迟缓造成损失的,应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综合验收中发现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违法房地产交易等行为,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应按本办法实施检查,检查内容为应拆除房屋和应配套建设项目的情况。未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的,应当由原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单位在限期内纠正,并承担拆迁安置和有关建设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杭州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意见书》和《杭州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证》,由市城乡建委统一印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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