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小姐参加了单位的培训,双方在培训之前约定服务期为三年,为此单位支付了三万元的培训费用。过了一年后华小姐的劳动合同届满,双方商议续签劳动合同,华小姐要求自己的工资提升为一万五千元,而公司表示按原工资每月八千元支付,如果要提高工资的,只能每月提高一千元,双方对劳动合同的工资无法协商,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眼看劳动合同就要到期,华小姐吃不准自己要承担什么责任,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有关劳动期限和服务期的问题。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服务期和劳动合同期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劳动合同期限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表明的建立劳动关系自何时开始何时结束的期限,即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劳动合同期满,如果双方不续签的,合同即告终止。
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与的培训而承诺必须遵守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律师
作为用人单位的培训对价,履行服务期是员工的义务,也是用人单位的权利,服务期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而劳动合同期限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服务期如果长于劳动期限的,用人单位可以放弃对劳动者继续履行剩余服务期的要求,终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的服务期赔偿责任,员工也没有权利要求续签劳动合同。
现在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以不低于原报酬的情况下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劳动合同应延续到服务期满为止。如果华小姐要求离职的,要赔偿一部分培训费,费用约为两万元。律师
判断用人单位是否放弃对劳动者剩余服务期要求,就是用人单位是否继续提供工作岗位,如果不提供的,是为放弃对劳动者的剩余服务期要求。劳动者不能因原劳动合同期满,就离开公司,如果公司要求继续履行服务期义务的,华小姐只能提供,否则就要赔偿部分培训费。
经律师的解释,华小姐表示愿意赔偿两万元的培训费,在支付了培训费后,华小姐解决了和用人单位的纠纷,对律师表示感谢。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