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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服务期可以简单累加吗

何小姐大学毕业后就在一家电路公司工作,由于要开发新的产品,这家公司在第二年送何小姐到广州一家培训学校培训三个月,双方约定服务期为三年,第三年又送何小姐在H一家培训机构培训,双方约定服务期为两年。工作了三年后,何小姐提出辞职。公司认为何小姐的服务期为六年,但何小姐认为劳动合同期为三年,自己又续签了一次,已经届满,故而不需要承担赔偿金。律师

该公司不服,经劳动仲裁后公司败诉,他们决定法律咨询律师,沈律师认为不能简单地将几个服务期累计记起来,计算服务期的长短。服务期在法律上是一个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当用人单位按照约定劳动者进行培训之后,协议开始生效,服务期也生效开始计算。除非服务期协议中有具体约定服务期的履行时间。

何小姐和公司之间第一个服务期从何小姐工作的第二年开始,到第四年时结束,第二个服务期从第三年开始,也到第四年结束。所以何小姐提出辞职时,两个服务期都已经履行完毕,无需支付任何违约金,就可以离开公司。律师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沈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可以在第一个服务期结束之后再派劳动这出去参加第二个培训,如确有需要培训的,可以在第二个服务期协议中明确约定服务期开始的时间,以免服务期和服务期之间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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