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先生是一家公司的机械修理工程师,他的公司曾今三次送他到德国学习维修技术,出国前,陶先生和公司签订了服务期合同,合同约定送陶先生去脱产培训半个月(或者一个月),支付培训费用若干人民币,还明确标明了陶先生应为公司服务十年。后来在工作中,因陶先生和自己的主管发生了一些矛盾,工作不尽如人意,他很想辞职。但想到公司和自己签订的服务期合同,他就非常无奈。律师
但陶先生对公司支付了上百万元的培训费有些疑虑,自己前后不过去德国培训了两个多月,而且在当地专业的上课培训仅一周多时间,其余时间是在工厂实践,非常辛苦,他认为说是去培训,不如说是去干苦力。所以公司怎么可能花费这么多的培训费呢?后来公司有个财务要离职,她和陶先生私交较好,悄悄告诉陶先生,公司其实只花了2000欧元的培训费。知道内幕的陶先生非常气愤,有一天下午他和自己的主管又因工作的事情吵了起来。陶先生下决心要离开公司,但在辞职之前,他想还是先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一下有关事宜。
沈洁律师接待了陶先生的法律咨询,沈律师认为公司安排员工多次带薪脱产培训,如果后来因为各种原因,员工需要辞职,公司拿出双方培训前签订的服务期合同,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的,违约金数额不能超过实际支付的培训费用和相关开支。员工在约定服务期内辞职,需按实际未履行的服务期限支付违约金。如果员工已经为公司工作了一段时间的,扣除相应的比例。公司出资为员工培训,如果员工提起辞职的话,对公司来说会有一定的损失,故而就需要赔偿相应的损失,这损失最高不能超过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律师
那么,这笔违约金又应如何计算呢?沈律师认为公司和陶先生签订的服务期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力,陶先生在协议约定的服务期内提出辞职,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按公司为他三次培训所支付的培训费用以及未履行的服务期年限,支付给公司相应的违约金。
但公司和陶先生在服务期合同中约定而来上百万的培训费用,根据陶先生本人的认知和财务私下的告知,公司的培训费用根本就没有那么多。号称是百万人民币的培训费,实际只支付了两千欧元,那么公司向陶先生索赔时,就应当拿出相应的发票、付款记录还证明自己确实是付了上百万的费用。律师
现在陶先生愿意赔偿2000欧元的培训费,如果公司拿不出支付了百万培训费的记录,那么应当和陶先生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除培训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约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