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小姐在一家公司工作,这家公司按每月三千元的工资为员工缴纳社保,其余的工资都需要提供发票来报销,每月施小姐可以报销450元交通费发票,200元餐饮费发票,500元办公用品费,其他则需要开具一些培训费、电脑购买费发票,为了发票施小姐可谓动足了脑筋。律师
她的孩子参加了一个培训班,施小姐让培训机构开具了一张六千元的培训费发票,后来报销了辅导班的费用六千元。最近施小姐提出辞职,公司则以施小姐报销过培训费为由,要求她退还部分培训费。明明是自己的工资,怎么就变成了培训费了呢。
沈律师认为,这个培训是针对中小学生的外语训练的培训,不属于劳动者的专项培训,也不是公司要求施小姐参加的专业学习,故而这六千元费用不能认定是公司同意出资对施小姐精选了培训,公司也不能在施小姐要求离职的时候要求退还这笔费用。律师
1995年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三条规定“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培训费用问题”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