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先生应聘了一家咨询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内,公司决定出资送孔先生去一家专门的技能培训机构培训,培训之前,公司和孔先生签订了一分服务期合同,约定了服务期为劳动合同的期限三年。培训结束后,孔先生在客服岗位上勤恳工作,但由于一位挑剔的客户,孔先生收到了责罚,当月的绩效奖金没有了,受了委屈的孔先生提出了辞职,这时单位的人事对孔先生说,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孔先生需要赔偿之前的培训费八千元。律师
孔先生上网查找了法律,找到1995年劳动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三条“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设计的培训费用问题“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精选各类技术培训,中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他认为自己现在还未满试用期,故而不需要成功培训费。律师
而单位的人事部工作人员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服务期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因单位在培训之前和空先生约定了三年的服务期,故而在服务期内孔先生提出迟滞的,都要按比例分摊培训费用,故而要求他赔偿培训费7800元。律师
沈律师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而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的那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而三十八条是关于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条款,现在该公司没有这样的行为。孔先生和单位之间的扣薪纠纷还不属于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劳动报酬,而是劳动方面的争议。
所以现在就看用人单位和孔先生有没有约定服务期,如果有约定的,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他选哟支付培训费7800元,如果没有约定的,适用1995年的规定,在试用期内辞职的,不需要向公司支付培训费。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