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先生的公司新上马了一套更新软件,公司要求全部员工在加班后参加了为期两周的培训,学习新的系统,对考核不合格的还要扣除当月奖金,然后培训通过后,和每个参加培训的员工都签订了三年的服务期协议,约定如果服务期内辞职的,都需要赔偿给公司十万元的培训费。陶先生感觉很疑惑,这种公司内部的培训,又没有对外付款,只是提供软件的公司人员过来培训,难道还要支付培训费?律师
培训后过了两个月,陶先生的姐夫开了一家公司,生意非常不错,需要他过去帮忙,是过去帮自己家里人还是在公司继续工作,陶先生产生了犹豫,想到自己离职还要赔偿公司十万元,他觉得非常于心不甘,故而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沈洁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陶先生共十四的培训属于公司内部更新系统,对员工的相关培训,是正常的职业培训,属于上岗培训的一种,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工资总额提取一定的培训费用,对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只有在用人单位专门拿出经费,对劳动者提供特定项目的培训,并且对外支付了培训费,才可以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用人单位在法定培训费用内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不能作为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条件。也就是说陶先生和公司签订的这十万元赔偿是无效的。律师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培训费,也可以通过其他协议来预定,但培训费必须是要支付给第三方的,内部的培训不能算,法律对可以约定服务期的对象做了专门的规定,比如出资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除此之外,其他情况一概不能约定服务期。
对培训费用的数额大小,时间长短和培训方式都没有规定,但明确为专项培训,而不能是正常的职业培训,也不包括单位为调整人员和岗位进行的转岗培训,必须是用人单位对外有货币支付的培训。经沈律师的解释,陶现身表示感谢,他决定辞职回家帮助姐夫。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