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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伤伤残等级为一到四级的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经过鉴定劳动能力障碍等级的,按照伤残等级的不同,享受不同的伤残待遇:

被鉴定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伤残待遇如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律师

第一,一次性伤残补助。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的,为27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二级伤残的,为25个月;三级伤残的,为23个月;四级伤残的,为21个月。

计发的一级至十级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3896元乘以与伤残等级相应的下列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24个月×3896元=93504元;

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22个月 ×3896元=85712元;

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20个月×3896元=77920元;

 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18个月×3896元=70128元。

第二,伤残津贴。律师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012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已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上海市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致残一级4220元/月、致残二级3990元/月、致残三级3750元/月、致残四级3520元/月。外地的伤残津贴请咨询当地的律师。

第三,经劳动能力鉴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律师

2012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经确认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35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188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1410元/月。

第四,基本养老金保险。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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