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律师
1、因工死亡人员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年满18周岁,并未在全日制院校就读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就业或者参军的;
3、因工死亡人员的配偶再婚的;
4、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被他人或组织收养或抚养的;
5、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获得其它能维持基本生活收入的;
6、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死亡的;
7、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工伤保险条例》律师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四条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五条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