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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停止享受抚恤金的几个情况

领取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律师

1、因工死亡人员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年满18周岁,并未在全日制院校就读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就业或者参军的;

3、因工死亡人员的配偶再婚的;

4、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被他人或组织收养或抚养的;

5、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获得其它能维持基本生活收入的;

6、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死亡的;

7、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工伤保险条例》律师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四条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五条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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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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