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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致残后解除劳动合同的,享有哪些待遇

因工致残后,职工不愿接受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而要求享受伤残津贴的,应当如何处理。律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6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适当安排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律师

因工致残的职工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如果当事人双方就新的工作岗位及其工资待遇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不能在劳动者因工负伤致残,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

法律、法规的上述规定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限制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因工负伤致残后,借故解除劳动关系,所以将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动权交付给了工伤职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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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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