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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女职工被同事性侵死亡,缘何参展工伤待遇

新闻案件:杨某是某大学应届毕业生,今年20岁,暑期在中铁十局重庆制梁场打工。2014年6月29日随领导赴宴。不甚酒力的杨某饭局中醉倒,当晚,中铁十局的退职工何先生叫人将杨某送到自己的房间,对杨某进行暴力性侵,致杨某大量出血死亡,第二天上午被酒店保洁人员发现后报警。律师

杨某家属与中铁十局达成协议,按照“工伤”赔偿130余万元,并且家属坚持认为酒店对此也负有责任,因为杨某醉酒后被带到的五层不招待客人入住,酒店提示牌显示该楼层正在进行维护,目前该案仍处于交涉之中。

律师分析:

据报道得知,对受害者杨某进行性侵的仅被捕的何先生一人。与本案情节有关的罪名有:

1、故意杀人罪

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2、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一定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3、过失致人死亡

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4、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律师

本案中牵涉到两个法律概念,数罪并罚,指行为人数个行为触犯数个刑法罪名。想象竞合,是指行为人一个行为触犯数个刑法罪名,从一重处以刑罚。

这样,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定罪就有几种可能,一、何先生故意强奸杨某,强奸后故意杀害杨某,则是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二、何先生以强奸的方式故意伤害杨某,不慎致杨某死亡,则强奸罪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从一重,一般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定罪,三、何先生在强奸的过程中不慎让杨某死亡,以强奸罪和过失致人死亡从一重。具体的定罪量刑以警方在审完何先生后,以何先生当时的主观态度和客观行为由法院定夺。律师

根据报道中的内容,酒店将何先生和杨某安排在不用于对外招待客人的楼层,并且有提示牌表示该楼层正在维护,帮助何先生将杨某抬到何先生房间的人员究竟是谁也没有确定,帮助何先生的人有可能成为何先生强奸罪的共犯,起辅助的从犯作用。另外,酒店作为管理方,有安全保障的义务,杨某在酒店中发生伤害事件,如果酒店对此知情,消极对待,也将负一定的赔偿责任。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比如机器伤了手指,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为了维护用人单位资产受伤,当然有些工伤看似和工作五官,比如见义勇为。不过再如何扯,也与被同事性侵死亡挂不着关系,是工伤还是息事宁人,让家属不再追究,目的显然。律师

当然新闻报道也很微妙,说到“参工伤待遇”,可见参的是待遇,并不是认定为工伤。职工死亡,不属于工伤,用人单位却按照工伤赔偿,用人单位并不是侵权人,在侵权法中侵权人有义务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用人单位积极为他人赔偿,耐人寻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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