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发生工伤,停工留薪是否包含加班工资

原告马某诉称,原告于2011年2月22日与被告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该公司将原告派遣至被告某公司纸箱分公司工作。2012年5月3日,因前几天被告某公司纸箱分公司连续安排职工加班,导致原告工作过度劳累,原告在工作中发生受伤事故。2012年6月4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为工伤。2013年5月17日,原告向被告某公司纸箱分公司书面申请要求延长停工留薪期。2013年11月28日,经浦东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因工致残程度八级。原告在受伤治疗期间,两被告未足额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护理费。另原告在职期间存在延时及休息日加班的情况,两被告未支付加班工资,亦未安排原告休年休假。律师

为此,原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经仲裁裁决,原告不服,现提出起诉,要求:1、被告某公司纸箱分公司支付2011年2月22日至2012年4月30日期间延时、休息日加班工资人民币20,989元,被告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被告某公司支付2012年5月3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26,703.02元,被告某公司纸箱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某公司支付2011年2月22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825.08元,被告某公司纸箱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4、被告某公司支付2013年9月16日至2013年10月16日护理费1,550元,被告某公司纸箱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某公司支付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26,703.02元,被告某公司纸箱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变更第3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某公司支付2012年2月22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825.08元,被告某公司纸箱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律师

被告某公司纸箱分公司、被告某公司辩称,原告于2011年3月10日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期限从2011年3月10日至2013年3月9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将原告派遣至被告某公司纸箱分公司工作,原告的月工资为不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2012年5月3日,原告在工作中受伤。2012年6月4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为工伤。2012年11月16日,原告与两被告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书,在被告某公司支付原告截止2012年10月31日前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后,明确双方无其他争议。之后,两被告多次口头和书面通知原告去做劳动能力鉴定,但均遭原告拒绝。

因此,两被告认为2012年10月31日后原告已无权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资。关于原告主张的加班工资,因原告的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被告已足额支付了原告加班工资,不存在再支付原告加班工资的情形。关于原告主张的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因原告于2011年3月入职未满一年,其无权享受2011年年休假工资,且已经超过申诉时效。2012年原告因病假超过4个月,故不能享受年休假。关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被告某公司纸箱分公司已经支付原告第一次治疗的护理费1,550元,因此,无需再支付其护理费。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两被告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现提出请求:1、被告某公司纸箱分公司不支付原告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期间延时、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2,954.69元;2、被告某公司不支付原告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5月2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13,860.25元,被告某公司纸箱分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律师

经审查,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6、7、8、9、10、11、14、16、19、2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4、5、12、13、20、21,采信被告某公司纸箱分公司、被告某公司的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5,因原告未提供已送达被告方的相关证据,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7,将在部分阐明相关的认证意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8,因遭原告否认,且被告方未提供原告的电子考勤原始数据,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对被告某公司纸箱分公司、被告某公司提供的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被告某公司纸箱分公司、被告某公司提供的证据3,采信原告的质证意见;对被告某公司纸箱分公司、被告某公司提供的证据4,其中2012年4月27日的决定书予以确认,2011年4月27日的决定书原告就其提出的异议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被告某公司纸箱分公司、被告某公司提供的证据5,将在部分阐明相关的认证意见;对被告某公司纸箱分公司、被告某公司提供的证据6,因遭原告否认,且被告方未提供原告的电子考勤原始数据,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律师

对原告主张2011年11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双方在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基数及应享受停工留薪期期限存在争议,已分别在上述陈述了各自观点,本处不再赘述。对此,首先,原告所称的其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但该平均工资中包含加班工资,按相关规定,加班工资不能作为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基数,因此,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原告月工资标准为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据此,计算原告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基数应按同期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及双方确认的每月全勤奖50元予以确定。其次,根据《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工伤人员因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要求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当在停工留薪期满前15日内,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现原告虽表示已向被告方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限,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且遭被告方否认,故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采信。律师

因此,原告于2012年5月3日发生工伤,根据原告提供的疾病证明单酌情确认原告可享受的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期限为2012年5月3日至2013年5月2日,因双方已确认2012年10月31日前原告的停工留新期工资已结清,故根据上述认定的原告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标准确认被告某公司支付原告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5月2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9,281元,被告某公司纸箱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某公司支付2013年5月3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及被告某公司纸箱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鉴于原告2012年请病假已超过2个月以上,故其不再享受2012年年休假。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某公司支付201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及被告某公司纸箱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律师

关于原告主张2013年9月16日至2013年10月16日期间由其丈夫帮忙护理,但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故原告要求被告某公司支付2013年9月16日至2013年10月16日护理费1,550元及被告某公司纸箱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外贸某彩印有限公司彩色纸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某2011年9月24日至2012年4月30日期间的延时加班工资差额3,502元,被告上海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上海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某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5月2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9,281元,被告上海外贸某彩印有限公司彩色纸箱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马某的其余诉讼请求。律师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