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王S于1978年5月起至机械施工公司工作,1996年工作时受伤,2006年某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王S系工伤,同年5月22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王S为因工致残程度十级,机械施工公司按6个月H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支付了王S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计4,758元。律师
同年,机械施工公司注销,王S劳动关系转至上海某营造劳务有限公司,机械施工公司股东为刘和梁等16人及机械施工公司职工持股会、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
2012年5月21日机械施工公司作为股东投资成立了名称也为机械施工公司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12月19日王S与上海某营造劳务有限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支付了王S合同结算款175,000元。
2013年10月28日,王S至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对此,该仲裁委以请求事项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未予受理,王S不服遂起诉。律师
王S诉称:该年其劳动关系转至上海某营造劳务有限公司,2011年11月19日该公司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但其始终没有得到工伤的补助金,后一公司与其原用人单位机械施工公司系同一公司,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2万元。
公司辩称:原机械施工公司是王S用人单位,2006年王S被认定为工伤十级后机械施工公司按月工资标准793元支付了王S6个月工资共计4,758元,同年王S劳动关系即转入上海某营造劳务有限公司至2011年12月19日,该公司按王S1976年起的工龄计算支付了175,000元解除补偿金和工伤的补助金。王S的请求也已超过了仲裁时效。律师
王S1996年3月29日发生工伤时的用人单位为机械施工公司,2006年被认定为工伤十级的用人单位也是机械施工公司,后该公司注销,王S劳动关系转至上海某营造劳务有限公司,2012年投资成立的公司虽然名称也系机械施工公司,但与原机械施工公司无关,故王S现要求张P承担其工伤福利待遇没有依据,对于其要求张P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2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3)虹民四(民)初字第36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