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S因急用生活费先后向Z借款3万元,S为回家过年再次向Z借款1万元。S在取得借款4万元后未予返还,Z经催讨未着,诉讼要求S返还Z借款4万元。律师
S辩称,2S在Z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装饰工程公司工作时从高处坠落受伤。S从Z处先后领取4万元系Z发放给S的生活费,并非S向Z之借款,S并未向Z借款4万元。
案外人装饰工程公司之法定代表人为Z,S进入装饰工程公司工作,S未与案外人装饰工程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装饰工程公司也未为S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工作期间,装饰工程公司管理人员对S进行日常工作安排和管理,Z现金发放S工资。S从高处摔落受伤,S先后从Z处领取3万元。S再次从Z处领取1万元,并出具借条,注明“共计Z老板生活30,000元,春节回家借10,000元,共计40,000元”,在上述借条上分别以出借人和今借人的身份签名,案外人M作为见证人的身份签名确认。
S作为申请人向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S与案外人装饰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装饰工程公司与S存在劳动关系;装饰工程公司支付S司法鉴定费3,000元。律师
S向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浦东人保局作出S的受伤,认定为工伤。装饰工程公司不服浦东人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市人保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浦东人保局的工伤认定结论。装饰工程公司不服市人保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向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及行政复议决定。经审理后作出行政判决:驳回装饰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浦东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S的伤残等级程度为因工致残程度七级。S向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装饰工程公司支付S: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64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8,04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8,048元。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令装饰工程公司支付S: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6,75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8,04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8,048元。律师
工伤事故发生后,S从Z处先后领取涉案的4万元,并补写字条,注明“共计老板生活30,000元,春节回家借10,000元共计4万元”。S除从Z处领取涉案的4万元外,S未与案外人装饰工程公司结算其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虽然S未与案外人装饰工程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S与案外人装饰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同时确认S从高处坠落受伤系工伤事故。S在案外人装饰工程公司工作期间,由装饰工程公司的管理人员M对S进行日常工作安排和管理,并由装饰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Z现金发放S的工资。
同时,从S出具的字条内容来看,足以确信S在本起工伤事故发生后先后从Z处领取涉案的4万元系Z履行装饰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并非Z的个人行为。基于S与案外人装饰工程公司就S工伤后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尚未结算完毕的情况,Z要求S返还涉案的4万元之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2019)沪0115民初602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