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栏由本所蒋敏捷所著
刘某在某汽修有限公司上班,2011年12月,刘某在修车的时候被修车铺弹出的叉车轮胎工伤前臂。青浦区人力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刘某发生的事故属于工伤,并经过青浦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但是该汽修公司未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只是每月支付刘某报酬1500元,并且汽修公司主张刘某是在该公司实习,学习修车技能,双方连劳动关系都构不上,故而不应认定刘某的事故为工伤,不愿意赔偿刘某遭受的损失。刘某气愤不已,前来咨询律师。律师
根据刘某的叙述以及对案情的了解,本案的争议点在于刘某与该汽修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律师认为,刘某进入某汽修公司处工作时并非学生身份,已毕业,汽修公司也不具有见习基地资质,且刘某2011年12月发生的事故已被认定为工伤,因此刘某与汽修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既然双方构成劳动关系,那么刘某发生的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者依法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汽修公司未为刘某缴纳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应承担刘某工伤待遇赔偿责任。
律师根据相关法律算出刘某应该获得的赔偿,刘某因工致残程度八级,汽修公司应以2010年度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896元为标准计算10个月,支付刘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960元。现刘某由于种种原因不继续与汽修公司维持劳动关系,汽修公司应按照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前一年的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分别计算9个月,支付被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即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8,979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979元。律师
刘某治疗工伤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及劳动能力鉴定费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汽修公司未为刘某缴纳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故汽修公司应支付被告医疗费12,268.41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50元。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根据刘某的就医情况、鉴定结论出具时间及因工致残等级,工留薪期应为2011年12月至2012年12月,汽修应按照1,500元/月的标准支付刘某上述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