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陈某和用人单位上海某活性炭有限公司发生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活性炭公司不服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提起诉讼要求不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986元、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3,183.80元。律师
2008年2月某日陈某到活性炭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陈某岗位为普工,基本工资1,500元,负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4,047元。2011年11月某日陈某发生伤害事故,次年2月6日被认定为工伤,次年10月31日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九级,第二日自行离职。性炭公司为陈某缴纳了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到2012年10月止。
离职后,陈某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办理理赔手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16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986元;上述两项请求获得了仲裁委的支持,并且陈某已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医疗补助金,还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21,824.50元。
同时劳动者还要求支付2011年11月22日至2012年10月31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9,809元;支付经济补偿金19,450元。该仲裁委员作出裁决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986元;支付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3,183.80元。律师
劳动者因工受伤的享受工伤保险福利待遇。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故而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劳动者的请求,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986元。由于劳动者是自行离职,故而不支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发生工伤后活性炭公司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了停工留薪期工资,陈某负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4,047元,用人单位应按实际平均工资支付,结合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负伤后已经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2,692.50元(=4,047×11-21,824.50)。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