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胥a和机电公司签订劳动协议书一份,每月基本工资2,750元。在工作时接触刺激性气体,胥a发生化学中毒,随即被送往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急性四氟乙烯中毒。转往长征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急性胰腺炎、四氟乙烯中毒化学性肺损伤及中毒性肝损。经治疗出院,治疗期间费用由机电公司垫付大部分70,454元,胥a自行支付医疗费1,102.50元。律师
经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职业性急性重度四氟乙烯中毒”。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胥a所确诊的职业病属于工伤。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职业病致残程度十级。
机电公司认为胥a自身胰腺炎发作转到上海长征医院治疗,出于人道主义帮其支付了全部治疗费用。垫付的非职业病的治疗费用人民币足以支付刘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且已远远超出。仲裁裁决仅扣除护理费等费用明显不妥,应当扣除为刘某垫付的所有非职业病的治疗费用。
胥a称急性四氟乙烯中毒住院两三天后,因病情没有得到缓解反而加重,故被转院至长征医院治疗,该院的入院诊断为急性胰腺炎、四氟乙烯中毒化学性肺损伤及中毒性肝损,这些均是化学中毒引起的并发症。该治疗费用均系用于治疗职业病,要求将该部分治疗费用从工伤保险待遇中扣除没有依据。机电公司没有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故而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费用。律师
胥a在工作中所受伤害经相关部门认定属工伤,并经鉴定为职业病致残程度十级。根据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现在双方对停工留薪期工资5,626.44元金额无异议,但机电公司要求和垫付的医疗费相抵扣。
关于本次工伤,伤残十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272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23,376元、伤残鉴定费350元、为治疗工伤支出的合理的交通费164元均属合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仲裁裁决按25元/天的标准确定胥a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为850元,未高于相关规定的标准,除了住院费用清单所记载的“护理费385元”由机电公司支付外,裁决支付护理费差额465元属于合理。律师
如机电公司认为其为胥a支付的上述医疗费用并非治疗工伤所产生,则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另行要求胥a予以返还。要求在工伤案件中将该医疗费用与胥a依法可享受的上述相关工伤待遇直接进行抵扣之主张,无依据。(2012)闵民一(民)初字第53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