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导读:李先生是一家餐饮公司的厨师,在工作过程中被机器将手指夹伤,送至医院因未携带身份证而是用了同事的身份证明,因此在工伤认定中发生阻碍,李先生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0万元。律师
案例引用
李先生是一家餐饮公司的厨师,在工作中被轧面机将左手拇指夹伤,公司人员遂陪同李先生就医。在办理入院手续时,因李先生未携带身份证并背不出身份证号,故用同事张某的身份证办理入院手续。因为该原因导致李先生在申报工伤时发生障碍,无法进行工伤认定,故李先生起诉要求公司要求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等共计20万元。
被告公司认为,原告因为自己的原因在住院登记中登记了他人的身份信息,并非是被告的原因导致,故被告无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律师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可知原告因故无法进行工伤认定。受伤职工在社会保险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后,才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政策享受工伤待遇,可知工伤认定是工伤待遇核算的前提,因此李先生在未合理的完成工伤认定之前要求公司赔偿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事务所点评:本案是一起工伤保险事故纠纷,原告在发生工伤事故之后因故用他人身份证住院,因此无法进行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当提交受伤职工的相关医疗诊断证明,本案中住院病历登记的名称与发生工伤的原告姓名不符,不能作为认定工伤的合格材料。本案由于原告的原因无法进行工伤认定,其应当积极提供实际就医的相关佐证,而不能逾越工伤认定程序直接提起诉讼主张损失。律师